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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覆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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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各方能否设立合伙企业采矿?

2022-10-05 11:32:55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国家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国是允许个体采矿的。
     而2000年11月1日,原国土资源部颁发 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个体采矿的应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该规定,我国的采矿权主体必须是企业法人,没有法人资格的主体实际上不可能再取得采矿许可。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矿业权的受让人,虽然该规定没有对合伙企业申请或受让矿业权的资格作出规定,但《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也就是说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合伙企业依法是不能获得采矿许可的。
     因此,在矿业权合作、合资的审查批准过程中,如果合作或合资各方拟设立的企业为合伙企业,则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应批准该矿业权的合资或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