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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北大队与九景衢铁路江西有限责任公司压覆探矿权补偿纠纷案件

2022-10-05 15:26:12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探矿权压覆补偿意向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被告的九景衢铁路压覆了原告的案涉部分探矿权,应依法、依约予以相应的补偿。
    【案号】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18)赣7101民初419号。
    【基本案情】
     原告: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北大队。
     被告:九景衢铁路江西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系甲路金矿探矿权人,1999年9月取得该探矿权,其中2012年5月25日至2014年5月25日,勘查许可证勘查区面积为27.50平方公里;2014年5月29日至2016年5月29日,勘查许可证勘查区面积为18.04平方公里;2018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8日,勘查许可证勘查区面积为4.6平方公里。2012年10月30日,原南昌铁路局九景衢铁路公司筹备组向原告发函,要求与原告就甲路金矿签订探矿权压覆意向协议书。2012年11月9日,被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原告签订了案涉协议,约定如甲方施工阶段实施的项目确实压覆了乙方矿产,乙方同意甲方进行相应补偿后放弃该矿压覆区的探矿权。具体补偿费用按照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10]137号通过第三方评估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2013年中国铁路总公司、江西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新建九景衢铁路初步设计的批复》,2014年5月12日中国铁路总公司作出《关于新建九景衢铁路江西段内仓坞隧道等15处控制性工程开工建设的批复》。2014年3月18日、7月24日,原告两次向被告发函要求签订补充协议,及时赔偿。2014年4月2日,原告、被告、婺源县九景衢铁路征收协调办、中交二公局JQJXZQ-五标项目部、婺源县赋春镇人民政府及婺源县世纪金源矿业公司经过协商,签订了《关于婺源县赋春段甲路金矿压覆矿处置事宜的协商纪要》,约定各方共同尽最大努力最大限度地降低甲路金矿矿权所有人的损失;压覆矿探矿权处置,各方一致同意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补偿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15号)文评估确认;目前需要首先对探矿区域涉及九景衢铁路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范进行影响及安全区域界定,尽快进行现场踏勘并邀请相关专家开展安全评估论证。待安全评估论证后,对探矿权人所造成经济损失委托相应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被告于2014年11月11日委托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就甲路金矿开采对新建九景衢铁路(江西段)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合理的安全保护距离。2015年4月22日,《江西婺源县甲路金矿开采对新建九景衢铁路安全影响评估报告》(以下简称安全评估报告)获专家评审通过,确认甲路金矿拟采用地下充填法开采已查明矿体形成的采空区、开采爆破施工和开采排水不会影响九景衢铁路工程结构的安全;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39号)第三十四条的基础上,已查明金矿体采用地下开采时,九景衢铁路江西婺源县甲路金矿段允许开采的安全距离建议为654米。
     2016年3月4日,原告向婺源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请求同意新建九景衢铁路外侧654米-1000米范围内开展江西省婺源县甲路金矿勘查开发的报告》的请示:安全评估报告进行了评审,专家同意报告结论,建议对矿区金矿地下开采安全距离为654米。该报告经九景衢公司报送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该厅认为按《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39号)相关规定办理。根据安全评估报告,矿区今后地下开采安全距离为654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特向贵县申请同意批准在654米-1000米范围内今后开展勘查开发作业。被告向婺源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明确甲路金矿对新建九景衢铁路安全影响范围的函》。2016年4月1日,婺源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明确甲路金矿对新建九景衢铁路安全影响范围的回复函》,称九景衢公司《关于明确甲路金矿对新建九景衢铁路安全影响范围的函》及赣西北大队《关于请求同意新建九景衢铁路外侧654米-1000米范围内开展江西省婺源县甲路金矿勘查开发的报告》已收悉,经相关部门会商,同意赣西北大队在九景衢铁路外侧654米-1000米范围内开展甲路金矿勘查开发作业,但应严格按照安全评估报告评审时专家提出的相关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由于,原、被告对甲路金矿普查探矿权与九景衢铁路安全距离是否存在压覆,压覆面积,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未协商一致,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经评估机构评估,以甲路金矿普查探矿权(九景衢铁路1000米压覆区域内)勘查投入为评估对象,采用重置成本法,赣西北大队投入价值损失评估值为4193100元。以甲路金矿普查探矿权压覆补偿为评估对象,采用勘查成本效用法,赣西北大队以2012年5月25日至2014年5月25日勘查区九景衢铁路中心线两侧各654米,压覆面积2.846平方公里计算,压覆经济补偿评估值为146790元;以2014年5月29日至2016年5月29日勘查区九景衢铁路中心线两侧各654米,压覆面积2.615平方公里计算,压覆经济补偿评估值为144453元。
     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及本案查明的事实,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压覆区域的认定,即压覆区域是按九景衢铁路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还是654米计算;二、压覆损失的计算;三、评估费的负担。
    【裁判结果】
     关于焦点一
     审理法院认为,压覆区域是按九景衢铁路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还是654米计算,其确定的标准是符合铁路安全距离。根据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的规定,在铁路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并非一律严禁采矿等作业,确需从事露天采矿等作业的,应符合三个条件:第一,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第二,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第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本案中,经被告委托作出了安全评估报告,经专家评审认定,确定了铁路中心线两侧各654米为安全距离,作为铁路运输企业的被告同意原告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在铁路中心线两侧各654米-1000米范围内进行勘察开发作业;原、被告经报请婺源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在九景衢铁路中心线654米-1000米范围内开展甲路金矿勘查开发作业;江西省国土厅认为原告应按《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故,原告在九景衢铁路中心线654米-1000米范围内开展勘查开发作业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符合铁路安全距离,压覆区域确定为九景衢铁路中心线两侧各654米。
     关于焦点二
     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损失的确定,应按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的原国土资源部及江西省人民政府的相应规定计算。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补偿范围原则上应包括: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直接损失。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补偿工作的通知》规定,省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探矿权以被压覆的矿区范围内探矿权价款、实际投入的勘查投资及其他相关投入为依据补偿。项目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的选择按国家及我省现行规定确定,评估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评估结果作为矿产资源补偿的依据。根据上述规定,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探矿权为实际投入的直接损失,且双方委托的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意见作为矿产资源补偿的依据。本案中,案涉铁路自2014年5月12日中国铁路总公司批复施工起,被告施工阶段实施的项目,对应原告2014年5月29日至2016年5月29日的探矿权勘查范围,以121号评估评估报告确定的压覆补偿金额144453元认定原告的损失,符合合同约定,于法有据。
     关于焦点三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补偿工作的通知》评估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的规定,该规定是用以规范诉讼前的评估行为,并不当然适用诉讼中的评估行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及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的规定,评估费不属于诉讼费用,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本案中,原、被告在诉讼中,为证明其主张,因评估发生的费用,应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自行承担。即便评估费属于诉讼费用,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的规定,也应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达7345400元,本院支持其部分诉讼请求,因此应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故,原告的该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探矿权压覆补偿意向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被告的九景衢铁路压覆了原告的案涉部分探矿权,应依法、依约予以相应的补偿,但原告的主张过高,本院予以相应的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九景衢铁路江西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北大队补偿144453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北大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