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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森达矿业公司与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压覆采矿权关闭矿山补偿纠纷案件

2022-10-05 15:52:25

     【裁判要旨】虽然双方未按照会议达成的一致签订正式的压覆矿权赔偿协议,但原告已按会议要求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即同意被告压覆自己的矿山资源并关闭企业,保障了被告按期完成案涉天然气管道的铺设工程。因此,被告亦应按会议上的承诺,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按评估报告进行合理的赔偿。
     【案号】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7民初29号。
     【基本案情】
      原告:略阳县森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略阳县森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赔偿因铺设天燃气管道压覆矿产资源的损失24.17万元;二、要求被告赔偿因铺设天燃气管道造成采石场和加工厂被迫关闭的财产损失15877789.00元;三、要求被告赔偿自2017331日至2018330日期间的赔偿款的损失16119489×6%(按预期付款法定利息计算)=967169元,2018331日之后的损失按年6%的利息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下半年,被告欲建设实施中贵(中卫至贵阳)线天燃气管道工程,设计线路要经过原告的采石场和加工厂,为此,原告的采石场和加工厂必须永久关闭。政府和被告通知原告占用土地时,原告提出先赔偿后用地,但因项目建设工期紧,被告的项目经理及其他领导反复给原告做工作,要求先施工,承诺对压覆的矿权及关闭采石场和加工厂所涉的资产进行评估,最后预留200米管道不焊接,待资产评估意见作出后,按评估结论全额赔偿,赔偿到位后再接管道。原告为了支持项目建设,同意被告的意见,让被告按计划施工。201610月,原告正式关闭采石场和加工厂,同时被告启动对压覆矿权的损失及采石场和加工厂的投资、设备等资产的评估程序。20161221日,略阳县国土资源局派人在略阳县接官亭镇煎茶岭村召开座谈会,专题协商赔偿问题。经协商,被告方同意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赔偿部分的资产评估,拿出评估结论,然后在两个月内赔偿到位,原告同意焊接全部过境采矿场的天然气的管道,保证管道按期通气。20171124日,评估公司出具正式的书面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与双方确认的资产汇总表结论完全一致,报告确定的有效期限为2017331日至2018330日。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支付赔偿款项,被告方总是找各种理由拖延,眼看报告有效期将过,原告只好提起诉讼解决。
      被告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当庭答辩称:一、天健兴业资产评估(陕西)有限公司20171124日出具的天兴陕评报字(2017)第0121号评估报告无效,其评估结论也无效,不能作为委托人从事相关经济活动的参考,更不能作为确定被告给原告赔偿金额的依据。1、评估报告有效期间已经过,现处于无效状态。2、评估报告是初稿,不是最终的正式报告,自始无效。3、评估报告依据的资料虚假、缺失导致评估结论无效。二、被告从来没有承诺过以评估报告或其评估结论作为给原告赔偿的依据。1、座谈会、工作会本质是讨论会。各方发言不是对他方做出承诺,对各方没有约束力。2、协调会的本质是协调有关各方的意见,意在讨论交流,各方发言不是对他方做出承诺,对各方没有约束力。3、本案案涉资金1600多万元,属于中央文件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420161221日略阳县接官亭镇煎茶岭村村委会会议记录涉嫌篡改,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更不能证明被告承诺在评估结论作出以后二个月内按评估结论赔偿到位。三、被告对原告的赔偿仅限于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评估意见仅作为交易各方进行资产交易的价值参考,而不能取代交易各方进行资产交易价格的决定。四、赔偿是对损失的赔偿,而不是要被告买下整个矿山及其一切附属设施。五、原告要求的利息不应得到支持。六、根据国家的宏观政策,案涉矿山属于国家淘汰的落后产业,即使没有被告工程的影响,也随时都有可能关停。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及审理法院的认定情况:一、1、原告略阳县森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采矿权证各一份;2、被告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审理法院予以采信。二、被告建设中贵线天燃气管道压覆原告矿产资源及加工场所的证据。120161011日、1110日、1221日略阳县统一征地办公室会议记录三份。证明被告方承诺先施工,管线施工所涉及的原告投资投入以评估公司评估结论给予赔偿。审理法院认为,上述三份会议记录,是略阳县国土资源局主持,原、被告双方派员参加的会议记录,其中前两份会议记录由略阳县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记录并保存于该局,第三份会议记录由略阳县接官亭镇煎茶岭村的工作人员记录,参会人员均有签字,并保存在该村。因三份会议记录由第三方且为政府和村委会工作人员记录并保存,亦与原件当庭核对,因此,审理法院对此三份会议记录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予以采信。2、陕西金汇海测绘有限公司对原告的矿区、生产区被天然气管线压覆的测绘图纸一份、矿区卫星照片示意图、现场照片10张,证明原告的矿区和加工区被天然气管线建设全部压覆,企业被迫停产关闭的事实。此证据的测绘图纸和矿区卫星照片示意图是由专业测绘机构作出的,照片是原告拍摄的矿区的真实情况,故审理法院对此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不予认可,但未提出相反的证据,审理法院不予支持。三、财产损失证据。1、陕西德衡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陕德矿评(2017)第098号采矿权报告一册,2、被告签字确认的采矿权说明一份,证明被告委托评估公司对天燃气管道建设压覆原告矿产资源造成的矿业权经济损失评估价值24.17万元。审理法院认为,由于该报告是由被告方委托评估的,被告方亦于201717日在陕西省略阳县森达采石厂煎茶岭片石矿采矿权说明上签字确认同意报告结论意见并同意给原告进行赔偿,故对此证据予以采信。3、天健兴业资产评估(陕西)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兴陕评报字(2017)第0121号评估报告一册,4、天健兴业资产评估(陕西)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兴陕评报字(2017)第0121号评估说明一册,5、评估公司出具的由被告签字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一份。审理法院对天健兴业资产评估(陕西)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兴陕评报字(2017)第0121号评估报告及其说明予以采信,对评估公司出具的由被告签字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因被告提出异议,原告未能提交原件核对,故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三、被告承诺评估结论做出后二个月内,按评估结论赔偿损失。20161221日略阳县接官亭镇煎茶岭村委会会议记录一份,证明经县国土资源局协调,被告承诺在评估结论作出后,二个月内,按评估结论赔偿到位,被告没有按约定期限赔偿,存在违约的事实。审理法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答辩意见,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及审理法院的认定情况:一、略阳县森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黎树森是原告第一大股东,有篡改证据的动机和条件。审理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二、关于对略阳县森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部分资产项目评估情况说明。证明:天健兴业评估公司是依据经过篡改以后,失去客观真实性的资产评估明细表作出的0121号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无效;0121号评估报告是初稿,不是最终稿,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确定相关赔偿的依据。审理法院认为,该说明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予采信。三、略阳县森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然气管道压覆矿山资源赔偿情况的报告及其附件增加手写评估名目。证明天健兴业评估公司是依据经过篡改以后,失去客观真实性的资产评估明细表作出的0121号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无效。审理法院对略阳县森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然气管道压覆矿山资源赔偿情况的报告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对附件增加手写评估名目因被告不能说明证据的来源,故不予采信。
      审理法院依据原、被告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下半年,被告在建的汉安线与中贵线联络线输气管道(勉县至安康)工程,设计线路要经过原告的采石场和加工厂,为此,原告的采石场和加工厂必须永久关闭。为解决上述天然气管道的铺设及原告损失的赔付问题,略阳县国土资源局先后于20161011日、1110日、1221日三次召集原、被告公司的代表召开会议,被告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任小林在20161011日的会议上提出:“……我们能不能先期先进场进行扫线、焊接,可以预留200米不干,等省厅评价结果下来预判好后,我方在进行施工。又提出:管线施工所涉及企业的投资投入以评估结论给予赔偿。此次会议后,原告略阳县森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全面停产,被告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进场进行天然气管道铺设施工。被告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任小林在20161221日的会议上提出:我们确实给黎总承诺过,留200米不焊接,我的意见是先让焊接过去,因为时间很紧。现阶段黎总对我们也很支持。评估报告两天出不来,最快也得十天出来。对矿山资源全压覆造成影响的资产,我们全赔。此会议记录最后记载:经会议同意:一、留200米口子不焊接。二、评估报告签字,两月内赔付清。三、保障协议双方签字。此次会议后,被告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案涉天然气管道全部铺设完成,同时,原告略阳县森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矿区被压覆,采石厂、加工厂关闭,机器设备及车辆封存。201717日,被告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任小林等人在《陕西省略阳县森达采石厂煎茶岭片石矿采矿权说明》上签字:同意《核实报告》中确定的压覆资源量19.60万立方米的结论意见,造成略阳县森达有限责任公司的既得利益无法实现,同意进行赔偿。20171124日,陕西德衡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陕德矿评(2017)第098号略阳县森达采石厂煎茶岭片石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一份,该报告委托评估人: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采矿权人:略阳县森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对象:略阳县森达采石厂煎茶岭片石矿采矿权;评估范围:采矿许可证范围;评估目的: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建的汉安线与中贵线联络线输气管道(勉县至安康)压覆矿业权给矿业权人造成的损失及影响进行补偿,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评估公司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略阳县森达采石厂煎茶岭片石矿采矿权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论:经评定估算,略阳县森达采石厂煎茶岭片石矿采矿权评估价值人民币二十四万一千七百圆整(¥24.17万元)。20171124日,天健兴业资产评估(陕西)有限公司出具了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压覆补偿事宜所涉及略阳县森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部分资产项目评估报告天兴陕评报字(2017)第0121号一份,该报告委托人: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评估目的:因在建天然气汉安线与中贵线联络线输气管道工程(勉县至安康)建设项目,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压覆补偿事宜,需要对略阳县森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部分资产进行评估,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范围:因压覆补偿事宜涉及的略阳县森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部分资产,包括:房屋建(构)筑物、机器设备、车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待摊投资;评估基准日是2017331日;评估结论:经评估人员采用成本法评估后,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压覆补偿事宜所涉及略阳县森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物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7331日的评估价值为15877789.00。其中,1、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9项,净值1157278.00元;2、固定资产-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12项,净值4452995.00元;3、固定资产-机器设备42项,净值4752666.00元;4、固定资产-车辆6项,净值937322.00元;5、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项,净值2333300.00元;6、在建工程-待摊投资1项,净值2244228.00元。原告略阳县森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171124日收到上述两份评估报告后,找被告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2018329日起诉审理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
      一、关于案涉三次会议记录的性质及法律后果。2016年下半年,被告在建的汉安线与中贵线联络线输气管道(勉县至安康)工程,设计线路要经过原告的采石场和加工厂,为此,原告的采石场和加工厂必须永久关闭。为解决上述天然气管道的铺设及原告损失的赔付问题,略阳县国土资源局先后于20161011日、1110日、1221日三次召集原、被告公司的代表召开会议。被告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在上述会议上承诺管线施工所涉及企业的投资投入以评估结论给予赔偿。对矿山资源全压覆造成影响的资产,我们全赔。”20161221日的会议记载经会议同意:一、留200米口子不焊接。二、评估报告签字,两月内赔付清。三、保障协议双方签字。原告略阳县森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会议要求全面停产,并同意告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进场进行天然气管道铺设施工。为给原告解决案涉财产的赔付问题,被告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亦委托评估公司对压覆原告采矿权及部分资产进行了评估。因此,从会议的内容及双方履行情况来看,此三次会议记录,实质上是双方为案涉天然气管道按期铺设及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如何进行赔付的协议,其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虽然双方未按照会议达成的一致签订正式的赔偿协议,但原告已按会议要求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即同意被告压覆自己的矿山资源并关闭企业,保障了被告按期完成案涉天然气管道的铺设工程。因此,被告亦应按会议上的承诺,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按评估报告进行合理的赔偿。被告辩称其从来没有承诺过以评估报告或其评估结论作为给原告赔偿的依据的辩解理由,与被告代表在会议上的承诺及会议达成的一致意见相悖,不能成立。被告辩称座谈会、工作会本质是讨论会,各方发言不是对他方做出承诺,对各方没有约束力的辩解理由,与案涉会议的内容及双方的履行情况相矛盾,审理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案涉第0121号评估报告是否有效及能否作为赔偿依据的问题。该报告是被告为解决其拟进行压覆原告矿山补偿事宜,按照会议达成的一致意见而委托评估公司所做的报告,故该报告合法有效,应作为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依据。1、被告辩称评估报告有效期间已经过,现处于无效状态。经查,该报告中注明: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本评估报告使用的有效期为1年,自评估基准日2017331日起,至2018330日止。因原告在报告的有效期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故被告此答辩意见不能成立。2、被告辩称评估报告是初稿,不是最终的正式报告,自始无效的辩解理由,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审理法院不予支持。3、被告辩称评估报告依据的资料虚假、缺失导致评估结论无效的辩解理由,缺乏有效证据支持。
      三、案涉机器设备及车辆如何赔付的问题。原告诉请按评估报告确定的金额赔偿上述损失,但因矿山设备及车辆现封存在原告处,经拍卖或变卖后仍有一定的价值,故应对案涉机器设备及车辆进行拍卖或变卖,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如不足评估价值,被告应按评估价值补足差额部分。
      四、原告略阳县森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请的利息主张是否应得到支持。因被告方承诺在评估报告作出后,两个月内给原告赔付清,但至今未予赔付,故应承担原告理应得到但未得到的赔偿款的利息损失。
      五、本案的案由应为合同纠纷。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其建设天然气管道给原告略阳县森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2417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清结);
      二、被告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其建设天然气管道给原告略阳县森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房屋建筑物(9项)损失1157278.00元;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12项)损失4452995.00元;土地使用权损失2333300.00元;在建工程待摊投资2244228.00元。合计10187801.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清结);
      三、原告略阳县森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机器设备(42项)及车辆(6项)损失,应先对此42项机器设备及6项车辆进行拍卖或变卖(拍卖或变卖费用由被告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所得款项归原告略阳县森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过拍卖或变卖后,如机器设备所得款项不足4752666.00元,车辆所得款项不足937322.00元,差额部分均由被告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略阳县森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补足(限判决生效后90日内履行清结)。
      四、被告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略阳县森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自2017331日至2018330日期间的赔偿款的损失967169元(16119489×1×6%),2018331日之后的损失以16119489元为基数按年6%的利息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
      五、驳回原告略阳县森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