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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县华强铁矿与巴新铁路公司压覆矿权补偿纠纷案件

2022-10-06 16:57:33
    【裁判要旨】

     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造成损失的赔偿主体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既是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人、受益人,也是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的直接侵权人。就本案而言,巴新铁路作为建设单位,对其开发的巴新铁路建设项目压覆华强铁矿矿业权所造成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巴新铁路是唯一适格的赔偿主体。
    【案号】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9民初82号。

    【基本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华强铁矿(简称华强铁矿)。

     被告(反诉原告)巴新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巴新铁路)。

     华强铁矿诉称:华强铁矿成立于2001710日,采矿许可证号C2100002009122120051266,铁矿石储量350.35千吨。华强铁矿拥有旧庙北部金、铁矿详查(探矿权),探矿证号T211200805020077672007年巴新铁路开发建设阜新巴新铁路,途经华强铁矿采区,造成铁矿全部无法开采,旧庙北部金、铁矿无法行使探矿权,整个企业被迫停工停产。在巴新铁路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华强铁矿多次与巴新铁路进行交涉。为此阜新市人民政府也先后五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巴新铁路项目压覆华强铁矿和旧庙北部金、铁矿详查(探矿权)补偿事宜。华强铁矿在第一次市政府专题会议后,于2010720日与巴新铁路签订《巴新铁路压覆华强铁矿采矿权补偿协议》和《巴新铁路压覆华强铁矿采矿权及旧庙北部金、铁矿详查(探矿权)的补偿协议》。同时通过阜新市人民政府协调阜新市国土资源局指定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华强铁矿矿山资源损失进行评估,最终评估结果为435429900元。但华强铁矿的损失至今未得到补偿,致使企业陷入绝境。因此请求判令巴新铁路赔偿华强铁矿经济损失435429900元及利息,并承担鉴定费及本案诉讼费

     巴新铁路辩称:巴新铁路开发建设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侵权责任,华强铁矿要求巴新铁路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巴新铁路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华强铁矿应向阜新市人民政府主张权利。华强铁矿主张巴新铁路开发建设行为,导致其铁矿全部无法开采,以及旧庙北部金、铁矿无法行使探矿权与事实不符,要求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只赔偿直接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等间接损失,故不同意华强铁矿的诉讼请求。

      巴新铁路反诉称:2004726日,巴新铁路的股东春成集团向地方铁路申请建设巴彦乌拉至,阜新市人民政府致函沈阳市铁路局《关于新乌地方铁路新邱北站与国铁新邱站站间新建连接线的函》。〈阜政(2004112号〉,沈阳铁路局同意巴新铁路承建该段铁路。200615日,铁道部发展计划司出具计长函(20061号同意建设实施。200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交运(20071941号,铁道部以铁计函(2007542号文批复同意建设并运营。2006118日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以辽国土资规初审(200621号文同意《关于新建巴新铁路辽宁段建设项目用地初审意见的报告》,国土资源部于2007321日以国土资源审字(200767号文同意《关于新建巴彦乌拉至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基于以上规划及批复,巴新铁路取得了批复规划中的土地使用权,华强铁矿在巴新铁路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铁路时,在2007年至2012年间,将已规划为铁路线用地的土地擅自非法越界开采矿石,造成深坑(见图纸),致使巴新铁路自行回填土石方达64万余立方米,造成损失25677974.04元。同时华强铁矿违法将废弃矿渣倾倒至需建设的铁路沿线用地上,造成巴新铁路清理运走矿渣267547立方米,损失达9642492元。因华强铁矿的侵权行为延误巴新铁路施工造成工程贷款银行利息损失1012152.10元,铁路延期施工造成项目建设管理费损失579800元、开通运营损失55555604.17元。以上损失合计92468022.31元,请求判令华强铁矿予以赔偿。

      华强铁矿针对巴新铁路的反诉辩称:巴新铁路成立于2009330日,而其反诉称2007年就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并称在此期间华强铁矿非法采矿造成深坑及倾倒矿渣与事实不符。华强铁矿的采矿许可证截止到20141219日,故不存在巴新铁路所称的非法采矿问题。华强铁矿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而且开采多年,肯定存在矿坑和矿渣,此情况在2007年以前就存在。巴新铁路在施工前应该充分考虑此情况,相关施工费用属于巴新铁路自身利益,不应让华强铁矿承担。2010720日,经阜新市政府协调,双方才签订补偿协议,巴新铁路同意按照评估结果补偿,华强铁矿才同意压覆矿业权。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不具有溯及力,不应追溯到2007年的采矿行为。巴新铁路的反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华强铁矿始建于199412月,原为阜蒙县旧庙镇第二铁选厂。20056月,阜蒙县旧庙镇第二铁选厂采矿权转让给华强铁矿,并于20058月办理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经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号为2100000520827,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2万吨/年,矿区面积0.0496平方公里,有效期限自20058月至20097月。

     200864日,华强铁矿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变更内容:申请变更扩大生产规模;变更原因:该矿原生产规模2万吨/年,按照辽政办(20077号文件要求,铁矿露天开采必须达到5万吨/年,因此申请扩大生产规模。200866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简称县国土局)对华强铁矿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初步审查意见为华强铁矿申请变更扩大生产规模资料符合要求,上报局办公会审批。2008624日,阜新市国土资源局(简称市国土局)对华强铁矿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初步审查意见为该矿为申请扩大生产规模变更,现资料齐全,同意上报。

     20081229日,市国土局与华强铁矿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矿区面积1.1145平方千米,出让价款为112.66万元。

     200956日,华强铁矿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并于2009616日,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和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延续理由:我矿申请有偿延续,矿区范围内保有地质储量31.14万吨,已交纳采矿权价款112.66万元,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申请继续采矿;变更内容及变更原因为:变更开采方式,原露天开采变为露天/地下开采;变更生产能力,生产能力由原来的2万吨/年变更为现在5万吨/年。2009616日,县国土局对华强铁矿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初步审查意见为申报延续采矿登记资料符合要求,申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对华强铁矿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初步审查意见为华强铁矿原是露天开采,现申请变更为露天/地下联合开采,申请变更资料符合要求,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200977日,市国土局对华强铁矿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初步审查意见为该采矿权于20097月到期申请延续,采矿权价款一次缴清,延续资料齐全,同意上报。对华强铁矿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初步审查意见为该采矿权变更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生产规模由原2万吨/年变更为5万吨/年,同时变更开采方式,由原露天开采变为露天开采/地下开采,变更资料齐全,同意上报。

     2010318日,华强铁矿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变更内容:变更坐标系。2010318日,县国土局对华强铁矿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初步审查意见为华强铁矿申请变更坐标系资料符合要求,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2010327日,市国土局对华强铁矿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初步审查意见为该采矿变更坐标系,由54坐标系转换为1980西安坐标系,按照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应用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1011号)要求,变更资料齐全,同意上报。

     2010419日,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简称省国土厅)为华强铁矿重新核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2100002009122120051266,开采方式露天/地下开采,生产规模5万吨/年,矿区面积1.1145平方公里,有效期限肆年零捌月,自2010419日至20141219日。

     另查,200862日,阜新天宏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阜蒙县分公司(简称天宏公司)与华强铁矿签订了《探矿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天宏公司将其拥有的辽宁省阜新县旧庙镇北部金、铁矿详查(探矿权),证号T21120080502007767,转让给华强铁矿,转让价格为2000万元。200895日,天宏公司与华强铁矿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于200862日签订了《探矿权转让合同书》,因当时甲方尚未进行探矿权变更,200892日探矿权变更到甲方名下,特签订此补充协议,原《探矿权转让合同书》的条款继续有效。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探矿权变更的具体事宜,无论探矿权是否变更到乙方名下,均不影响乙方对探矿权行使权利。

     查明:2004726日,巴新铁路股东辽宁春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春成集团)向锦州铁路分局作出《关于申请新乌地方铁路新邱北站与国铁新邱站站间新建连接线的函》。

     20041110日,沈阳铁路局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简称市政府)作出《关于新乌地方铁路与国铁接轨的复函》,原则同意新乌地方铁路在国铁新义线新邱站接轨。

     200615日,铁道部发展计划司向国务院振兴东北办综合组作出《关于阜新至建设意见的函》,表示支持建设阜新至并已将其纳入铁路十一五规划(草案)。

     20069月,巴新铁路的股东春成集团委托辽宁工程勘察院作出《新建巴彦乌拉至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简称《评估报告》),而后辽宁工程勘察院又聘请有关专家对该《评估报告》进行了评审并出具了《审查验收意见》。《评估报告》关于评估区矿业权设置情况载明:评估区周边及可视范围之内设置采矿权五处,其中包括华强铁矿,采矿许可证号2100000520827;区内设置探矿权三处,其中包括旧庙北部金矿普查。该报告相关结论与建议是: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及周边600米评估区内,间接压覆煤矿一处,爆破安全距离设置铁矿一处,不压覆砖瓦用粘土矿三处。区内设置探矿权三处。爆破安全距离之内的华强铁矿北矿区,铁路设计时可以采取躲避或其他方式保证铁路运行安全,也可以两家协商采用定性爆破或减少爆破药量等其他安全手段继续采矿。《审查验收意见》对被压覆的采矿权与探矿权的处置建议是:(1)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386号文件精神,被间接压覆的5处采矿权,其规模均为小型,但是,建设方应该到当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压覆登记,如需矿山闭坑停产时,建设方应该妥善处理产权关系,合理赔偿损失。(2)穿越的三处探矿权尚未得到形成较大规模矿产地的报道,可不作压覆处理。2006926日,省国土厅以辽国土资压储备字(2006221号对辽宁工程勘察院申报的《压覆储量备案书》进行了压覆储量登记。

2006118日,省国土厅向国土资源部作出《关于新建巴新铁路(辽宁段)建设项目用地初审意见的报告》,载明:我厅初审同意该项目用地,特申请国土资源部预审。

     2007321日,国土资源部作出《关于新建巴音乌拉至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该《复函》第六条明确指出:项目按规定核准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2007528日,铁道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关于新建巴彦乌拉至项目的意见》,对该铁路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方案、主要技术标准等作出意见和建议。

     20078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作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巴彦乌拉至项目核准的批复》,同意新建巴彦乌拉至。

     2011810日,国土资源部对辽宁省人民政府作出《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巴彦乌拉至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另查,2010720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巴新铁路征地组卷工作。会议听取了巴新铁路和华强铁矿对巴新铁路项目阜蒙县段压覆华强铁矿情况的汇报。市国土局就矿权压覆和置换情况进行了说明。会议议定:由市政府协调,争取省国土资源厅设立一处矿权,即阜蒙县元仓子铜多金属普查及福兴地苏力土铁矿普查,来置换巴新铁路压覆的华强铁矿,置换的探矿权相关费用由巴新铁路承担,以满足华强铁矿的接续开发和生产;华强铁矿无偿提供现有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满足巴新铁路建设需要。如资源置换未果,则由市国土资源局推荐具有矿业权和资产评估资质的单位对华强铁矿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以及资产进行全面评估,巴新铁路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会议要求,巴新铁路和华强铁矿按照本次会议的意见迅速签订补偿协议,以满足巴新铁路征地及组卷工作的需要。

     当日,巴新铁路与华强铁矿及天宏公司签订两份补偿协议,第一份协议是《巴新铁路压覆华强铁矿采矿权及旧庙北部金、铁矿详查(探矿权)的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关于巴新铁路在阜蒙县境内穿越华强铁矿采矿权及辽宁省阜蒙县旧庙北部金、铁矿详查(探矿权)补偿事宜,在市政府的协调下,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穿越并给予补偿。一、由市政府帮助协调省国土资源厅设立一处探矿权作为乙方被压覆矿权的补偿,其探矿权的价差款由甲方支付。二、由具有矿业权及资产评估权的资质单位对华强铁矿现有矿权及资产进行评估,按其评估结果,由甲方支付乙方补偿资金。第二份协议是《巴新铁路压服华强铁矿采矿权的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关于巴新铁路在阜蒙县境内穿越华强铁矿补偿事宜,在市政府的协调下,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穿越并给予补偿;其他内容与第一份协议相同。

     20101015日,市政府召开第二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巴新铁路项目压覆华强铁矿补偿问题。会议听取了巴新铁路和华强铁矿相关情况的汇报。会议明确:1、为尽快解决巴新铁路压覆华强铁矿资源补偿问题,巴新铁路和华强铁矿一致同意立即进行资产评估。2、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委托省内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巴新铁路压覆华强铁矿矿权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由市推进铁路建设办公室负责,委托省内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华强铁矿厂区地上附着物进行资产评估,评估费用由巴新铁路承担。3、评估工作要在1120日前完成。评估结果要由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市政府根据评估结果协调巴新铁路和华强铁矿确定补偿的方式和额度。

     2012515日,阜新天衡资产评估事务所(简称天衡评估所)接受华强铁矿委托,对华强铁矿申报的资产进行评估,并于2012710日出具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华强铁矿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价值为5895.76万元。

     2012630日,辽宁环宇矿业咨询有限公司(简称环宇咨询公司)受华强铁矿委托,对华强铁矿采矿权提供咨询,并于2012730日出具《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华强铁矿采矿权咨询报告》,咨询结果为:经咨询人员按照采矿权咨询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测算后,确定华强铁矿的矿体开采可获得的累计净现金流量为29710.72万元。

     2012630日,环宇咨询公司接受天宏公司委托,对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镇北部金、铁矿详查(探矿权)提供咨询,并于2012730日出具《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镇北部金、铁矿详查(探矿权)咨询报告》,咨询结果为: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镇北部金、铁矿详查(探矿权)的矿体开采可获得的累计净现金流量为7936.51万元。

     上述三份评估、咨询报告完成后,华强铁矿均向市国土局汇报并送达。对此事实,阜新市自然资源局出具证明材料证实:关于巴新铁路项目,阜蒙县段压覆阜蒙县华强铁矿一事,根据201084日阜新市人民政府第102号专题会议纪要规定,如资源置换未果,则由市国土资源局推荐具有矿业权和资产评估资质的单位,对华强铁矿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以及资产进行全面评估,巴新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另据20101018日阜新市人民政府第141号专题会议纪要规定,为尽快解决巴新铁路压覆华强铁矿资源补偿问题,巴新铁路公司和华强铁矿一致同意立即进行资产评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巴新铁路压覆华强铁矿矿权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根据上述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阜蒙县华强铁矿具体委托辽宁环宇矿业咨询有限公司对华强铁矿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评估,由阜新天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华强铁矿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完成后鉴定报告已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201367日,市政府召开第三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巴新铁路项目压覆华强铁矿有关事宜。会议听取了巴新铁路和华强铁矿相关情况的汇报。会议议定:1、华强铁矿要继续支持巴新铁路项目建设,确保巴新铁路顺利完成华强铁矿矿区段建设。2、市国土资源局要积极为华强铁矿向上争取2处探矿权,以弥补巴新铁路建设压覆华强铁矿探矿权和采矿权所造成的损失。3、若矿权置换无法实现,市政府将给予华强铁矿合理补偿。

     201394日,市政府召开第四次专题会议,研究包括巴新铁路压覆矿等有关事宜。关于巴新铁路压覆铁矿问题,在市政府以协议转让方式配置给阜矿集团万联铸造项目的铁矿资源不变的基础上,在阜蒙县彰武县上窝铺铁矿探矿权区域内,将M2M3M4异常区调整给阜蒙县华强铁矿采矿权、阜蒙县旧庙镇北部金、铁矿详查探矿权及辽宁阜蒙县良官营子至内蒙古奈曼旗杨家杖子一带铁矿普查探矿权作为压覆补偿。若上述三个区域探矿所取得储量达不到需补偿压覆储量时,由市政府协调从配置给阜矿集团万联铸造探明的资源中调剂解决。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阜矿集团、太克集团、华强铁矿、阜新亿通矿业有限公司签订补偿协议。

     上述市政府四次专题会议上所议定的相关事项,诸如:由市政府协调,争取省国土厅设立矿权,置换巴新铁路压覆的华强铁矿;由市国土局积极为华强铁矿向上争取2处探矿权,以弥补巴新铁路建设压覆华强铁矿探矿权和采矿权所造成的损失;在阜蒙县彰武县上窝铺铁矿探矿权区域内,将M2M3M4异常区调整给阜蒙县华强铁矿采矿权、阜蒙县旧庙镇北部金、铁矿详查探矿权及辽宁阜蒙县良官营子至内蒙古奈曼旗杨家杖子一带铁矿普查探矿权作为压覆补偿等,均未得到落实,华强铁矿亦未得到任何补偿。

     上述事实,有华强铁矿提供的《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3份,《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初步审查意见表》3份,《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初步审查意见表》,《探矿权转让合同书》,《探矿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书》,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纪要3份,《巴新铁路压覆华强铁矿采矿权及旧庙北部金、铁矿详查(探矿权)的补偿协议》,《巴新铁路压服华强铁矿采矿权的补偿协议》,《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华强铁矿资产评估报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华强铁矿采矿权咨询报告》,《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镇北部金、铁矿详查(探矿权)咨询报告》,证明材料。有巴新铁路提供的《关于申请新乌地方铁路新邱北站与国铁新邱站站间新建连接线的函》,《关于新乌地方铁路与国铁接轨的复函》,《关于阜新至建设意见的函》,《压覆储量备案书》,《新建巴彦乌拉至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关于新建巴新铁路(辽宁段)建设项目用地初审意见的报告》,《关于新建巴音乌拉至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关于新建巴彦乌拉至项目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巴彦乌拉至项目核准的批复》,《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巴彦乌拉至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华强铁矿2005年采矿许可证。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和质证意见在卷,足以认定。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以下四点,一是巴新铁路建设项目是否压覆华强铁矿及其旧庙北部金、铁矿祥查(探矿权);二是如巴新铁路建设项目压覆了华强铁矿及其旧庙北部金、铁矿祥查(探矿权),所造成损失赔偿主体的认定;三是巴新铁路如何赔偿华强铁矿的损失;四是巴新铁路的反诉请求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一)关于巴新铁路建设项目是否压覆华强铁矿及其旧庙北部金、铁矿祥查(探矿权)。

按照20069月巴新铁路股东春成集团委托辽宁工程勘察院作出的《评估报告》及辽宁工程勘察院自行聘请有关专家对该评估报告所作的《审查验收意见》,巴新铁路建设项目是否压覆华强铁矿及其旧庙北部金、铁矿祥查(探矿权)并不十分确定。《评估报告》给出的结论与建议是: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及周边600米评估区内,间接压覆煤矿一处,爆破安全距离设置铁矿一处,不压覆砖瓦用粘土矿三处。区内设置探矿权三处。爆破安全距离之内的华强铁矿北矿区,铁路设计时可以采取躲避或其他方式保证铁路运行安全,也可以两家协商采用定性爆破或减少爆破药量等其他安全手段继续采矿。《审查验收意见》对被压覆的采矿权与探矿权的处置建议是:(1)被间接压覆的5处采矿权,其规模均为小型,但是,建设方应该到当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压覆登记,如需矿山闭坑停产时,建设方应该妥善处理产权关系,合理赔偿损失。(2)穿越的三处探矿权尚未得到形成较大规模矿产地的报道,可不作压覆处理。但是,该《评估报告》和《审查验收意见》与最终巴新铁路建设项目是否压覆华强铁矿及其旧庙北部金、铁矿祥查(探矿权)的客观事实并不相符。首先,《评估报告》和《审查验收意见》只是分析判断和建议。诸如:爆破安全距离内的华强铁矿,铁路设计时可采取躲避或其他方式保证铁路运行安全,也可以两家协商采用定性爆破或减少爆破药量等其他安全手段继续采矿;被间接压覆的5处采矿权,建设方应到当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压覆登记,如需矿山闭坑停产时,建设方应该妥善处理产权关系,合理赔偿损失;穿越的三处探矿权尚未得到形成较大规模矿产地的报道,可不作压覆处理等。上述建议并未排除和否定该建设项目压覆华强铁矿及其旧庙北部金、铁矿祥查(探矿权)的事实。其次,该《评估报告》和《审查验收意见》是根据华强铁矿2005年《采矿许可证》记载的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拐点坐标作出的,而事实上巴新铁路建设项目是2010720日之后在市政府主持协调下才开始着手征地组卷工作的。且华强铁矿于20086月,经县、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扩大生产规模;200812月,与市国土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200967月,经县、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采矿权延续登记和采矿权变更登记,生产规模由原2万吨/年变更为5万吨/年,开采方式由原露天开采变为露天开采/地下开采;20103月,又经县、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采矿权变更坐标系;20104月,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为华强铁矿重新核发了《采矿许可证》,对生产规模、矿区面积、拐点坐标等均作了变更。可见,华强铁矿上述延续、变更矿业权均得到县、市、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三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发证行为均属国家行政机关审核批准行为,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华强铁矿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及探矿权,应受法律保护,并且该权利的设定先于巴新铁路建设项目最后获得批准建设用地的时间。故认定巴新铁路建设项目是否压覆华强铁矿及其旧庙北部金、铁矿祥查(探矿权),不应以华强铁矿2005年的《采矿许可证》和巴新铁路股东春成集团2006年单方委托辽宁工程勘察院作出的《评估报告》和《审查验收意见》为依据,而应以辽宁省国土资源厅20104月为华强铁矿核发的《采矿许可证》所记载的矿区面积、拐点坐标为依据,并以20107月巴新铁路与华强铁矿签订两份《补偿协议》时华强铁矿所拥有矿业权的客观事实为依据。

     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本案的客观事实是,因巴新铁路建设项目的实施,致使华强铁矿及其旧庙北部金、铁矿祥查(探矿权)无法开发利用,进而关闭停产。对该事实,市政府2010720日召开的第一次专题会议明确记载:会议听取了巴新铁路和华强铁矿对巴新铁路项目阜蒙县段压覆华强铁矿情况的汇报,听取市国土局就矿权压覆和置换情况进行说明。会议议定由市政府协调,争取省国土资源厅设立一处矿权,来置换巴新铁路压覆的华强铁矿,置换的探矿权相关费用由巴新铁路承担,以满足华强铁矿的接续开发和生产;华强铁矿无偿提供现有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满足巴新铁路建设需要。会议要求巴新铁路和华强铁矿迅速签订补偿协议,以满足巴新铁路征地及组卷工作的需要。市政府20101015日召开的第二次专题会议内容十分明确:研究解决巴新铁路项目压覆华强铁矿补偿问题。为尽快解决巴新铁路压覆华强铁矿资源补偿问题,巴新铁路和华强铁矿一致同意立即进行资产评估,市政府根据评估结果协调巴新铁路和华强铁矿确定补偿的方式和额度。市政府201367日召开的第三次专题会议也是研究解决巴新铁路项目压覆华强铁矿有关事宜。市政府201394日召开的第四次专题会议继续研究包括巴新铁路压覆矿等有关事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根据上述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记载的事项和内容,同时根据巴新铁路和华强铁矿在历次专题会议中一致认可的事实,特别是在第一次专题会议后双方达成的两份《补偿协议》,足以认定:巴新铁路建设项目压覆华强铁矿及其旧庙北部金、铁矿祥查(探矿权),从而导致华强铁矿依法享有的采矿权、探矿权不能开发利用并关闭停产,应为本案不争事实。

     (二)关于巴新铁路建设项目压覆华强铁矿及其旧庙北部金、铁矿祥查(探矿权),所造成损失赔偿主体的认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386号《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规定:经批准可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其范围内有采矿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报批准压覆的部门备案,采矿权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手续。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013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还应同时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277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建设项目用地压覆已设置矿业权重要矿产资源时,对于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在短期内难以签订补偿协议的,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可以可先签订意向性协议,协议应包括建设单位承诺按有关规定给予矿业权人合理补偿,矿业权人同意压覆等内容。用地报批期间,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具体协商补偿标准并签订协议,按规定办理压覆登记手续,用地批准后尚未完成补偿协议,办理压覆登记手续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转发用地批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难得出结论: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造成损失的赔偿主体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既是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人、受益人,也是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的直接侵权人。就本案而言,巴新铁路作为建设单位,对其开发的巴新铁路建设项目压覆华强铁矿矿业权所造成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巴新铁路是唯一适格的赔偿主体。

     至于巴新铁路依据201367日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第三项内容,认为巴新铁路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华强铁矿应向市政府主张权利。审理法院认为,巴新铁路该主张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首先,市政府不是该铁路项目的建设单位,不负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赔偿义务。其次,市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只有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其组织巴新铁路和华强铁矿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目的就是协调指导双方研究解决铁路项目压覆矿权相关事宜。巴新铁路与华强铁矿之间系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市政府并非该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应也无权做出若矿权置换无法实现,市政府将给予华强铁矿合理补偿的假定式承诺,该承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市政府不因该承诺即必须履行这一非法定义务,华强铁矿也无权因市政府的不适当承诺即请求市政府来承担赔偿责任,巴新铁路更不应仅凭此次会议纪要的一句内容便把本属于自己的赔偿义务指向市政府。再次,应联系、全面地审查判断市政府前后四次就巴新铁路压覆华强铁矿补偿事宜的专题会议内容,不应孤立、片面地截取其中一次会议上的一句话来说明问题或得出结论。2010720日第一次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议定,由市政府协调,争取省国土厅设立一处矿权,来置换巴新铁路压覆的华强铁矿,置换的探矿权相关费用由巴新铁路承担。如资源置换未果,则由市国土局推荐具有矿业权和资产评估资质的单位对华强铁矿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以及资产进行全面评估,巴新铁路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20101015日第二次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明确:为尽快解决巴新铁路压覆华强铁矿资源补偿问题,巴新铁路和华强铁矿一致同意立即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由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市政府根据评估结果协调巴新铁路和华强铁矿确定补偿的方式和额度。201394日,也就是在201367日第三次专题会议之后,市政府召开的第四次专题会议,研究包括巴新铁路压覆矿等有关事宜,对巴新铁路压覆华强铁矿问题再次做出与201367日专题会议完全不同的议定内容。纵观市政府前后四次专题会议,主要内容是协调解决巴新铁路压覆华强铁矿有关矿权资源置换、启动评估程序、督促双方签订补偿协议等。完全是以行政机关的地位与身份,行使行政管理、协调职能。故市政府不应成为本案被告,对华强铁矿矿业权被巴新铁路压覆所造成的损失不负有赔偿责任或代偿义务。

     (三)关于巴新铁路如何赔偿华强铁矿的损失。虽然,巴新铁路建设项目最终获得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具有相应的合法依据。但因其无过错、合法修建巴新铁路给华强铁矿所享有的采矿权及探矿权造成损失,亦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合法的采矿权及探矿权受到他人损害,权利人即有权依法请求致害人予以赔偿。

     上述法律规定中所称的采矿权和探矿权统称为矿业权,是指探采人依法在已经登记的特定矿区或工作区内勘查开采一定的矿产资源,取得矿石标本、地质资料及其他信息或矿产品,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其中勘探一定的国有矿产资源,取得矿石标本、地质资料及其他信息的权利叫做探矿权。开采一定的国有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称为采矿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均属于矿业权,只是前后不同阶段的权利,取得了探矿权或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人。探矿权和采矿权均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均属于用益物权。而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的权利,权利人享有对他人财产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自身的财产价值,不仅包括采矿权人和探矿权人对其取得的《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勘察许可证》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权,还应包括采矿权人及探矿权人对矿产资源的物权收益权。因此对于采矿权、探矿权这种用益物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基于该种用益物权的财产价值来确定,而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权利人对该种用益物权的实际投入,侵害采矿权、探矿权,理应赔偿其相应的财产价值。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失,除了财产本身的损失外,还可能产生间接损失。在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形下,矿业权人损失的可得利益即间接损失应当获得赔偿。其理由是:矿业权人对矿山的投入和建设具有周期长、成本高的特点。矿山建设可能耗时几年,投入大量资金和专业技术。而在此期间内企业无任何收益,企业愿意承受如此资金压力、较长回报周期,唯一原因即未来获取矿产品销售的收益。抛开企业自身经营行为、市场环境因素,因建设单位的压覆行为,矿业权人仅收回投资成本,而丧失未来获取投资回报的权利,这对矿业权人是极不公平的。因建设单位剥夺了矿业权人销售矿产资源获取利益的机会和权利,故矿业权人有权就可得利益损失向建设单位索赔。实践中矿业权人的上述矿业权价值是可以计算的。在已探明资源的品位和储量确定或可推算的情况下,可以估算出矿产资源的价值,进而测算出企业将获得的收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与压覆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与被压覆的财产紧密相关。在正常情况下,矿业权人取得采矿权或探矿权,就可进行勘探和开采,最终通过对矿产资源的采选、销售获取收益。因为建设单位的压覆行为导致矿业权人无法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导致最终无法实现后期利益,即建设单位的压覆行为,导致矿业权人失去了获得矿产资源价值的权利。这种财产权利无论从实际出发,或从公平角度,均应依法得到赔偿。

     至于巴新铁路引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第四条第三项内容,认为压覆矿权只赔偿直接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等间接损失的观点不能成立,审理法院不予采纳。理由是该《通知》是国家机关的行政管理性文件,强调的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管理职责,不能直接作为法院处理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益纠纷的裁判依据。

     本案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对华强铁矿的采矿权及旧庙北部金、铁矿祥查(探矿权)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赔偿期间应以巴新铁路与华强铁矿于2010720日签订《巴新铁路压覆华强铁矿采矿权及旧庙北部金、铁矿详查(探矿权)的补偿协议》和《巴新铁路压服华强铁矿采矿权的补偿协议》当时华强铁矿所享有的采矿权及探矿权为依据。其中华强铁矿的采矿权应以20104月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为华强铁矿核发的《采矿许可证》为准。

     因该《采矿许可证》的取得历经20086月市、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扩大生产规模,历经200812月华强铁矿与市国土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历经20096月市、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采矿权延续登记和采矿权变更登记,变更生产规模和开采方式,20103月又经市、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变更坐标系。上述行政批准行为具备法律效力。巴新铁路认为应以20058月华强铁矿的《采矿许可证》为准,有悖于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因华强铁矿20058月的《采矿许可证》已被20104月新的、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取代,且巴新铁路与华强铁矿是于20107月达成的两份《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是在2011810日才对巴新铁路建设用地做出的批复。该批复第四条特别强调:切实落实对该工程用地未批先用的查处意见,加强土地执法和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确保各类建设依法依规用地。可见,华强铁矿20104月获批的合法有效的采矿权先于巴新铁路建设用地使用权。

     另华强铁矿于20086月与阜新天宏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阜蒙县分公司(简称天宏公司)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合同书》及《探矿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书》合法有效。虽然双方未能及时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双方明确约定无论探矿权是否变更到乙方名下,均不影响乙方对探矿权行使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矿业权转让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仅以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鉴此,双方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华强铁矿依照合法有效合同所取得的探矿权应受法律保护。巴新铁路辩称未办理变更登记,转让方与受让方未缴纳相关税款,华强铁矿主张权利属于规避法律行为,不应得到支持的意见,与上述司法解释精神不符,审理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数额,华强铁矿依据2012年天衡评估所作出的《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华强铁矿资产评估报告》,20126月环宇咨询公司作出的《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华强铁矿采矿权咨询报告》、《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镇北部金、铁矿详查(探矿权)咨询报告》给出的评估鉴定结论提出诉讼请求。巴新铁路对华强铁矿提供的三份咨询报告提出异议,认为系华强铁矿自行委托,咨询报告所依据的资料不对,咨询报告超过一年有效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经审理法院征询巴新铁路是否同意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重新评估鉴定,巴新铁路明确表示不同意申请鉴定,认为按照市政府第三次会议纪要,矿产资源压覆补偿方式及主体均方式变化,应以该纪要为准。审理法院同时征询华强铁矿是否同意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重新评估鉴定,华强铁矿亦不同意申请重新评估鉴定,认为已经提供的三份评估咨询报告具有证据属性和证明力,依照证据规则规定,如被告有异议应由被告申请评估鉴定

     鉴于巴新铁路建设项目压覆并穿越华强铁矿及旧庙镇北部金、铁矿详查(探矿权)为客观事实,由此给华强铁矿造成巨额财产损失亦为客观事实,巴新铁路曾认可压覆并穿越这一客观事实,同意赔偿并与华强铁矿达成两份《补偿协议》。该两份《补偿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协议虽然未能确定具体补偿数额,但至少明确了以下事实及内容:一是巴新铁路穿越华强铁矿采矿权及探矿权,华强铁矿同意穿越,巴新铁路同意补偿;二是由市政府协调一处探矿权作为华强铁矿被压覆矿权的补偿,差价由巴新铁路支付;三是由具有矿业权及资产评估权资质的单位对华强铁矿现有矿权及资产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由巴新铁路支付华强铁矿补偿款。协议签订后,由于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内容未能落实,市国土局包括市推进铁路建设办公室也未能按照会议纪要及时推荐或委托具有矿业权和资产评估资质的单位对华强铁矿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以及资产进行全面评估。华强铁矿根据会议纪要内容及要求,于20125月委托天衡评估所对华强铁矿资产进行评估,于20126月委托环宇咨询公司对华强铁矿采矿权、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镇北部金、铁矿详查(探矿权)提供咨询,天衡评估所和环宇咨询公司接受委托并出具三份评估、咨询报告。华强铁矿将委托评估、咨询情况及评估咨询报告均向市国土局报告并送达。市国土局对此事实予以确认。经审查,天衡评估所和环宇咨询公司均属市政府会议纪要中所指的具有矿业权及资产评估权资质单位,其依据的资料真实有效,采用的方法科学合理,程序公平合法。所出具的评估、咨询报告既可以作为双方协议补偿的依据,也可以作为市政府根据评估结果协调巴新铁路和华强铁矿确定补偿的方式和额度之依据,亦可作为法院调解或裁判的参考。巴新铁路虽然对三份评估、咨询报告提出异议,却不同意申请重新评估鉴定。华强铁矿提供的三份评估、咨询报告虽然不是经法院委托,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单方委托有关部门所作鉴定意见,对方当事人无充分证据予以反驳且无新的鉴定意见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且《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的八类证据之一,无论是案件当事人委托还是法院委托,只要是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就可以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庭作为证据使用,至于对该证据是否采纳,当然需要经过质证作出判断。结合本案,巴新铁路虽对三份评估、咨询报告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反驳,又不同意申请重新评估鉴定,如果驳回华强铁矿的诉讼请求必将显失公平正义。何况巴新铁路对于华强铁矿的赔偿请求,并非绝对不同意赔偿,在诉讼中抗辩称即便需要对相关损失予以赔偿,也应该以2005年的采矿许可证为基础,以2006920日为基准日,对原告的直接损失予以评估。关于巴新铁路所称应以2005年采矿许可证为基础,对直接损失予以赔偿的意见明显与事实及法律相悖,前文已做论述不再赘述。综上,根据巴新铁路建设项目压覆并穿越华强铁矿及旧庙镇北部金、铁矿详查(探矿权)并给华强铁矿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的事实,根据巴新铁路曾认可压覆并穿越华强铁矿矿业权并与华强铁矿达成《补偿协议》的事实,参考华强铁矿提供的具有矿业权及资产评估权资质的天衡评估所和环宇咨询公司出具的三份评估、咨询报告,同时考量华强铁矿在本案庭审调解时提出的调解意见,审理法院酌定:按三份评估、咨询报告总价值的50%由巴新铁路对华强铁矿的损失予以赔偿。关于华强铁矿主张的利息问题,虽然双方签订了两份《补偿协议》,但具体补偿数额没有确定,一直处于市政府协调解决、磋商当中,在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未确定的情况下,计算利息缺乏相应依据,故对华强铁矿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至于华强铁矿支付的评估、咨询费用,因系华强铁矿为证明损失、收集保全证据所作的单方委托,且其提供的三份评估、咨询报告,审理法院只作为裁判参考,并未全部采纳,故该项费用可由华强铁矿自行承担。

     (四)关于巴新铁路的反诉请求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巴新铁路反诉称,华强铁矿在巴新铁路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铁路时,在2007年至2012年间,将已规划为铁路线用地的土地擅自非法越界开采矿石,造成深坑;同时将废弃矿渣倾倒至需建设的铁路沿线用地上,致使巴新铁路回填土石、运走矿渣,因此延误工程造成贷款利息损失,延期施工造成项目管理费及开通运营损失合计92468022.31元。审理法院认为,巴新铁路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准时间为20118月,华强铁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201412月,在巴新铁路正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前,华强铁矿所享有的采矿权及探矿权一直处于合法有效期间,华强铁矿的正常开采及勘探行为应受法律保护,不存在擅自非法越界开采情形。且在市政府自20107月至20139月先后四次召开的专题会议中巴新铁路从未提出过华强铁矿存在非法越界开采的说法,会议纪要也无任何记载;特别是在双方2010720日达成的两份《补偿协议》上也无任何约定和体现,足以说明巴新铁路所称华强铁矿非法越界开采,没有事实根据及证据支持。

      另华强铁矿始建于199412月,原为阜蒙县旧庙镇第二铁选厂,20056月采矿权转让给华强铁矿,历经采矿权变更、延续。因长期开采造成矿坑、矿渣现象为客观事实。巴新铁路为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矿坑,清理矿渣属正常施工范畴,该施工费用本应由巴新铁路自行承担,其主张由铁路建设项目的被压覆方、被穿越方、被损害方华强铁矿来承担显无道理。所诉贷款利息损失、延期施工项目管理费损失、开通运营损失等请求由华强铁矿赔偿亦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首先,巴新铁路主张的这几项损失并无充足的事实根据和证据佐证;其次,亦无事实根据及证据证明该主张与华强铁矿存在关联。故审理法院对巴新铁路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巴新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华强铁矿损失217714950元。

      二、驳回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华强铁矿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巴新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