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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龙源矿业集团公司等与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等压覆矿产资源补偿纠纷案

2022-10-06 17:08:41
     【裁判要旨】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应得到保护。被告不但压覆了原告的矿权内采矿区域,还对采矿、选矿必须配备的尾矿库进行了压覆,导致原告采矿、排尾、选矿等生产均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了原告最后停产的后果。被告应对压覆原告矿产资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号】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8民初38-1号。
     【基本案情】

      原告:宽城龙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宽城龙泉矿业有限公司

      原告:宽城龙飞矿业有限公司

      原告:宽城龙翔矿业有限公司

      原告:宽城龙跃铁矿

      被告: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被告: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

      被告: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承秦高速公路承德段有限公司。

      被告:河北承德承秦高速公路管理处。

     【基本案情】
      五原告向审理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承秦高速公路压覆原告矿权的矿产资源损失(以实际评估的损失数额为准);2、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勘查投入、应缴的采矿权价款、已建的开采设备设施(含配套电力设施等)投入、尾矿库、选厂、排土场、道路建设投入、征占地投入及搬迁相应设备设施、尾矿库、选厂、排土场等经济损失合计182670000元(最终以实际评估的损失数额为准);3、请求判令四被告按本行政区域前六个月人均工资标准补偿原告实有职工人数的六个月工资以及按照拆迁时前六个月原告公司的平均利润标准给予原告六个月的搬迁停业补偿(最终以实际评估的损失数额为准);4、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和其他诉讼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五原告于20065月取得了采矿权,2009年取得了C1300002009072120039419号《采矿证》,采矿面积是8.5754平方公里。然而,因被告在修建承秦高速公路前未按国土资发[2000386号文和[2010137号文规定履行评估、协商赔偿、报批、变更登记等一系列正当合法程序的情况下,使承秦高速公路改线强行穿越了我们龙源、龙泉、龙飞、龙翔、龙跃五个公司的主采区,压覆了我们6条超贫磁铁矿矿体,使4730.26万吨铁矿石无法开采,导致了我们五个公司停产,造成了696673053.65元的经济损失,其中法律规定必须赔偿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82675624.56元。可是,自高速公路压覆资源迫使我们五个公司停产以来,我们虽然通过县、市人代会和县、市的信访等多个渠道,多次向承秦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及地方政府主张权利,但一直未果。无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起诉,敬请依法支持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承德市交通局辩称:1、本案在主体上无论是原告和被告的主体资格均存在瑕疵。本案有五个原告,起诉所依据的法律是物权法,而这五个原告对压覆的矿产资源拥有物权权利的只有龙飞矿业一个公司,其他四个原告是依据批复取得采矿权,但是根据物权法定原则,采矿许可证和采矿权人就是龙飞矿业,如果基于物权法提出,那么只有龙飞矿业有诉权,其他原告没有;2、承德市交通局是行业主管部门,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而交投集团承德公司是交投集团与承德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剩余债务转让协议之后而成立的子公司,职能是承接原承秦高速公路管理处的人员,与承秦高速公路的剩余债务无关,所以交投集团承德公司也不是适格被告。而承秦高速公路管理处,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承德市人民政府才是承秦高速公路项目的业主单位,而承秦高速公路管理处只是项目业主的执行机构,他可以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3、承秦高速公路项目整个程序是合法的,履行了全部审批手续。原告在诉状中提及的没有履行报批变更登记等一系列合法程序,与事实不符,因此不存在侵权责任。4、本案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是否应由被告赔偿,从高速公路修建到现在,原告并没有停止生产,即使停止生产也是因为市场原因导致,与修建高速公路无关因此,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与各被告无关

      被告交投集团辩称:1、交投集团通过招标方式购买承秦高速承德收费权益,并承接部分债务,协议中对承接债务种类和金额有明确的约定,原告的主张并没有在协议约定之内,交投集团对其不承担任何责任。2、交投集团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更不应该对本案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交投集团承德公司辩称:1、承秦高速公路是承德市政府建设项目,于2012年建成通车,我方不是该高速公路的建设者,不是侵权主体。2、承德市交通局与承秦管理处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承秦高速公路的修建对于原告的矿产没有压覆,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失3、我公司是依据与承德市交通局签订的《承德至秦皇岛高速公路承德收费权益及剩余债务转让协议》购买的该段高速的收费权,在该协议中,双方通过中介机构对收费公路的权益、剩余债务的价格进行了评估确认,我方根据该评估价格购买了该高速公路的收费权益和剩余债务,不是吸收和取代原建设单位,因此我方不承担协议确定的剩余债务以外的债务,该笔债务不在剩余债务之内,我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承秦管理处的答辩与承德市交通局的答辩意见相同。

      当事人围绕各自请求依法进行陈述并提交了证据。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龙源矿业、龙飞矿业、龙翔矿业采矿许可证及龙源矿业《关于集团公司各单位共用矿石资源和尾矿库的通知》,证明五原告共同享有被压覆矿权的矿产资源。2、承秦高速公路压覆原告矿区地形地质图。证明承秦高速公路压覆了原告一、二、三采区的主采区。3、原告选厂、尾矿库的现场照片及承秦高速公路收费站中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的标识牌,证明原告的相关选厂、尾矿库因受高速压覆而处于停产状态,并证实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为承秦高速公路承德段的新业主。4、秦皇岛董鸿翔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河北省宽城龙飞矿业有限公司铁矿地质调查报告》,证明承秦高速压覆原告一、二、三采区估算的铁矿资源量4730.26万吨。5、宽城龙飞矿业有限公司《关于要求承秦高速公路压覆我公司资源造成我公司巨额财产损失给予补偿的报告》,证明龙飞公司主张被压覆矿权权益情况。6201266日,宽城龙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承秦高速公路压覆我公司铁矿资源要求给予补偿的报告》,证明龙源公司主张被压覆矿权权益情况。7、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协调解决承秦高速公路东川段兆丰集团龙源公司采石安全隐患有关问题的复函》宽政【2013106号,证明被告始终拒绝处理压覆原告矿权事宜,原告在试图恢复生产期间,被宽城县政府按照承秦高速管理处的要求对原告下达了《停产通知书》,造成原告始终无法生产,宽城县政府也因原告矿权被压覆造成原告重大损失事宜,在积极督促被告方尽快解决原告矿权被压占问题。8201418日,宽城龙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承秦高速公路压覆我公司铁矿资源要求给予补偿的报告》,证明龙源公司主张被压覆矿权权益情况。92014108日,宽城龙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承秦高速公路压覆我公司铁矿资源要求给予补偿的报告》,证明龙源公司主张被压覆矿权权益情况。10、《人大代表议案》,证明人大代表通过人大议案的方式督促被告方解决压覆原告矿权的情况。11、宽城兆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承秦高速公路压覆铁矿资源要求给予补偿的报告》,证明五原告的母公司出面要求解决被告压覆原告矿权情况。12、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承秦高速公路压覆兆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矿资源补偿有关情况的报告》宽政【201593号,证明承秦高速除对原告6条超贫磁铁矿矿体压覆以外,宽城县政府按照省政府要求对高速公路经过的原告一、二、三采区正常生产的可视范围内300米内的五采区3个系统的单一磁矿体的采矿竖井工程予以关闭,并督促尽快解决矿权压覆问题。13、大成矿山公司《龙飞矿业有限公司矿区铁矿普查实施方案项目合同书》。14、承德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价款缴纳通知书》及两份《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5、龙飞矿业《固定资产明细账》的《卡片管理》及退厂人员补助。16、土地征占费明细。上述证据1316证明龙飞矿业的财产损失情况。17、龙跃铁矿《固定资产明细账》的《卡片管理》。18、《龙跃选厂征占补偿明细》。上述证据1718证明龙跃铁矿的财产损失情况。19、龙泉矿业《固定资产明细账》的《卡片管理》。20、《龙泉选厂征占补偿明细》。上述证据1920证明龙泉矿业的财产损失情况。21、《一采区征占补偿明细》、《二采区征占补偿明细》、《三采区征占补偿明细》。22、《西湾子尾矿库征占补偿明细》。23、《固定资产明细账》。24、《西湾子旧尾矿库征占补偿明细》。25、《建筑业统一发票》。26513514专线建设发票、征占补偿。27、东沟排土场征占补偿。28、解除劳动关系审批表。29、《龙翔征占补偿明细》。30、停产期间电费及维保人员工资。31、《建筑业统一发票》。上述2131号证据证明宽城龙翔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损失情况。32、承德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价款缴纳通知书》、《宽城龙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钻孔勘探统计表》。33、《固定资产明细账》。34、龙源承燕所评报字(2006)第18号《资产评估报告》。35、龙源承燕所评报字(2006)第19号《资产评估报告》。36、龙源承燕所评报字(2006)第20号《资产评估报告》。37、(2013)承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38、(2013)承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39、《头坡沟尾矿库施工合同》。上述证据3239证明宽城龙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损失情况。40、原告委托宽城大成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宽城龙翔矿业有限公司高速压占各坑口选厂及尾矿库排土场平面位置图》,证明原告的核心采区被承秦高速公路压覆、选厂、尾矿库等重要生产设施因分布在承秦高速公路两侧较近距离内而无法生产。41、龙源尾矿库(原西伍沟尾矿库)排尾池相关手续,包括用地审批表、尾矿库勘测定界图、河道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县政府临时用地批复、篆字台村尾矿砂堆放限高协议、堆放尾矿砂征地协议等17份证据,证明:原告在矿权压覆之前使用的唯一尾矿库是龙源尾矿库(原名称为西伍沟尾矿库),该尾矿库手续合法,龙源尾矿库因库容有限,只得随时将尾矿砂运往异地堆放,当时西伍沟铁矿(龙源公司前身)、福开铁矿(龙翔公司前身)、东川铁矿(龙飞公司前身)三原告都曾外租尾矿砂堆放的河滩地等堆放尾矿砂。篆字台村明确要求西伍沟尾矿库堆放高度不得超出2.5米,并将尾矿砂异地运输存放。42、龙源尾矿库闭库复垦相关证据,包括中标通知书、进场交易证明、施工合同、市国土局验收通知等4份,证明龙源尾矿库因被高速压占,不能继续使用,只得闭库并依规复垦,因无尾矿库排尾是各原告停产的主要原因之一。43、下(西)湾子尾矿库备案证、临时使用林地审批表、《公示公告》、县环保局《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场监督检查表》等7份,证明下(西)弯子尾矿库依据三同时施工过程中,因距离承秦高速公路较近等原因无法办理后期相关手续;各原告因无法使用龙源尾矿库情况下,向下弯子尾矿库临时排放尾矿被宽城县环保局勒令立即停产。44、宽城县国土局4份《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原告的原有采区被压占以后,原告试图在矿权范围内的其他范围开采,被县国土局因露天钩矿非法占地责令原告立即停止生产,导致各原告无法开采矿产资源而停产。同时,原告提交了承德市交通局作为招标人,于200712月发布了承秦高速承德工程招标公告,在20096月承秦高速奠基仪式上交通局作为业主单位在河北,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方案变更方案中,明确资金由交通局筹措等相关证据,用以证明承德市交通局作为承秦高速的实际业主身份。原告补交正常生产用电量及停产维护设备用电量电费收据,证明矿权压覆后五原告处于停产状态。

      被告承德市交通局为证明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如下:12009年的龙飞矿业的采矿许可证。证明压覆当时的矿权人是龙飞矿业有限公司。2、承秦管理处与龙飞矿业签署的矿产压覆协议书,证明矿权人也确定的是龙飞矿业。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做出的评审意见书,证明在该意见书当中也载明矿权人是龙飞公司,其他的公司都不具有这个矿权。在2009年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就是龙飞公司。五个原告除了龙飞公司有资格,其他四原告无权提出诉讼。4、河北省交通厅冀交函规(2007100号,项目业主就是承德市政府。5、承秦高速拆迁办法,该办法第三条证明,承德市交通局是本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承秦管理处是业主单位的项目法人,是业主单位的执行部门,第四条本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由沿途各政府实施,拆迁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具体做拆迁协议时,都是以管理处的名义做的,他是项目业主的执行机构,是独立法人单位,应该让承秦管理处承担责任。6、《承德至秦皇岛高速公路承德收费权益及剩余债务转让协议》,证明应该由政府财政负担,交投承德公司是在剩余的权益和债务转让后,由交投集团公司成立的。但是承秦高速公路与交投承德公司无关,他的职权来源于交投集团,其所承接的债务一定是交投集团接的债务,交投集团没有承担该笔债务,这个协议义务履行都是承德市人民政府履行的。依据这个协议认定承德交通局为主体是不正确的,这个协议实际上是承德市交通局代表承德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协议,实际上是承德市政府是业主单位,但是因为像这种项目是应有企业对企业来完成,因此成立了交投承德段公司,该公司是企业性质,是在承秦管理处基础上由承秦管理处的全部人员成立的。7、承秦高速公路审批手续,证明真正的业主单位是承德市政府。8、承德至秦皇岛高速公路承德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9、交通局申请法院调取了五原告矿产资源登记档案相关材料,包括五原告矿产资源年检情况、矿产资源费票据等,证明在高速公路建设完成后原告仍然在生产经营,不产生损失。

      被告承秦高速管理处提交证据如下:1、宽城县承秦高速公路拆迁办公室关于企业拆迁所需补偿资金的报告、2、承秦高速公路宽城段征占沿线企业补偿明细表,证明宽城境内总计应补偿1361余万元;3、关于协调解决宽城县兆丰集团龙源分公司非法采石造成违法行为的函五份、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三份、宽城县政府复函三份,证明原告在2012年至2013年有生产行为;4、承德至秦皇岛高速公路承德收费权益及剩余债务转让协议,证明转让的债务中不包括原告请求的这笔债务;5、宽城县政府县长办公会纪要。证明宽城县政府已经给予原告补偿金1500万元。同时提供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证据。2019424日补充提交证据:1、承德市国土资源局做出的承国土资储压字【200801号,关于河北省承德至秦皇岛公路承德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批复;河北省承德至秦皇岛公路承德建设项目用地压服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评审意见。证明:承秦管理处在尚未修建高速公路,压覆沿途矿区之前,经承德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相关部门对沿途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及复审得出评审意见。承德市国土资源局以此做出批复。证明经审查评估得出结论,经承德市国土资源局予以确认:当时建设设计线路虽从龙源矿业采矿权范围内通过,但不压覆矿产资源,不影响矿产资源的正常开采,且矿业权人已经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不压覆矿产资源承诺书。可见五原告并未因修建承秦高速公路而遭受损失。2、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做出的冀国土资储压批字【200908号文关于承德至秦皇岛公路承德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批复。证明目的: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承秦管理处提交的压覆矿产资源申请及有关材料后,认同承德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和相关处室会签意见,同意压覆方案。说明当时建设设计线路虽从龙源矿业采矿权范围内通过,但不压覆矿产资源系经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确认。3、龙源矿业在尚未修建高速公路,压覆沿途矿区之前出具的《关于承德至秦皇岛高速公路承德项目的承诺函》。证明目的:原告龙源矿业自行承诺:该项目与采矿区域虽有重叠,但暂不存在压覆矿产资源情况,可以通过。此承诺为原告的自认,直至真正修建高速公路前,并未提出不同意见。足以证明承德承秦高速公路管理处修建高速公路并未给原告造成损失。

      交投集团、交投集团承德公司认可交通局、承秦管理处提交的证据,未提供其他证据。

      审理法院根据原告损失评估申请,委托河北康龙德维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案涉及的:1、原告应付的采矿权价款、勘查投入、已建的开采设备设施(含配套的电力设施等)投入、尾矿库、选厂、排土场、道路建设投入、征占地投入及搬迁相应设备设施、尾矿库、选厂、排土场等几项经济损失;2、对原告所在行政区域前六个月人均工资标准结合原告实有职工人数的六个月工资数额、按照拆迁前六个月原告的平均利润标准确定原告六个月的搬迁停业损失数额进行评估,河北康龙德维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838日作出关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资产项目的冀康维评报字(2018)第012号《资产评估报告》,该资产评估报告结论为:龙源矿业等五公司各项直接经济损失合计为78178440元、搬迁损失为108520180元。《资产评估报告》同时注明,该评估报告未对搬迁所占土地价值、企业搬迁时的6个月经营利润损失进行评估。

      经审理法院组织对《资产评估报告》质证,河北康龙德维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指派该公司注册评估师邢艳红、专业评估人员侯勤发到庭接受质询。原告质证意见为:河北康龙德维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所做《资产评估报告》程序合法,但对于该报告中未列入的原告其他损失,请法庭按照实事求是原则予以支持。其中:1、该《资产评估报告》将探矿权、采矿权及其他前期费用按影响10%计算是错误的,虽然直接压覆矿权面积所占比例较小,但压覆区是原告采矿、选厂的核心区,且直接压覆尾矿库,压覆的结果导致原告全面停产乃至政府勒令停产,且根据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卫生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规定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因此该压覆对原告所产生的影响是100%;2、因《资产评估报告》对原告数年来的可得利益、2014年之前闲置的生产线损失、以及2017116日评估基准日以后至被告完全履行赔偿期间的损失等均未计入,因此请法庭依据该《资产评估报告》的数值作为参照,判令被告支付上述各项损失。

      被告承德市交通局质证意见为:对《资产评估报告》的鉴定结论和计算方法没有异议,但对假设的前提有异议,不能把压覆当做停产,承德市交通局没有让矿业停产的权力,而且因相关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造成的停产损失与承德市交通局无关。不能把政策的影响造成的损失让我方承担。原告的停产不是我方修建高速公路造成的。而且原告在2009年至今也一直未停止生产,且压覆协议签订后原告又做了大量投入、置办不动产,其现在使用的办公大楼也在正常使用中。对于评估基准日的问题,如果原告在我们修高速公路时就停产那还情有可原,从鉴定报告中可以看出,原告有大部分资产是在我们压覆后置办的,从原告的用电量也可以看出原告没有停产。同时,因无法确定压覆范围就无从判断损失,如果压覆范围没有确定,那么作出的鉴定报告就无法使用。

      被告承秦管理处质证意见与承德市交通局的意见一致。被告交投集团未提交质证意见。交投集团承德公司同意承德市交通局意见,但认为其不是责任主体,不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根据被告承德市交通局申请,调取了五原告矿产资源登记档案相关材料,包括矿产资源年检情况、矿产资源费票据等,又根据双方争议较大的高速公路修建后原告是否进行生产的问题,依法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黄花川乡(五原告矿产所在地)乡政府,就本案五原告生产情况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调查、咨询,原告与被告分别对以上证据进行了质证。

      审理法院经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审理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审理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龙飞矿业、龙翔矿业、龙泉矿业、龙源矿业四公司均成立于2009年之前,系由原东川铁矿、福开铁矿等企业演变而来。因国家政策变化,对矿山企业进行了多次整合,原告五个公司的矿产资源统一整合到龙飞矿业采矿权证之内,采矿许可证号为C130000200907212003941920133月,该矿权由龙飞矿业变更到龙源矿业名下。201412月,矿权又由龙源矿业变更到龙翔矿业名下至今,并连同龙泉矿业、龙跃铁矿共同开采采矿许可证内的矿石资源。龙飞矿业、龙翔矿业、龙源矿业共用龙源矿业尾矿库进行排尾。

      龙泉矿业位于庙岭的选厂、尾矿库于20093月、6月开始建设,于2010年建成。龙跃铁矿成立于20105月。

      五原告共用的矿产资源使用权证内共有五个采区,承秦高速公路贯穿五原告的一、二、三采区,不同程度的压覆了该三个采区的矿产资源,尤其是东川互通下道口,正位于第三采区的主采区,致使该三个采区生产受到影响。同时因龙源、龙飞、龙翔三个公司的选厂均使用龙源矿业的尾矿库,该尾矿库被承秦高速公路压覆,压覆后已做复垦处理。龙飞、龙源、龙翔三公司的选厂已经无法继续使用该尾矿库,因重新修建尾矿库选址立项等审批程序复杂,至今未能建成新的尾矿库。该因素也是导致原告各公司不能生产的重要原因。龙泉矿业自建有尾矿库,其选厂生产未受尾矿库压覆的影响,但因其采区在高速公路压覆范围之内,其可采矿石资源受到一定影响。

      2009830日,承秦管理处委托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对承秦高速承德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进行了调查评估。200911月得出结论为:其中对龙飞矿业(当时的采矿权人)压覆面积为446085平方米,按当时经济技术条件评估压覆资源的净利润为1108万元(计算方式为矿石价每吨51元,采矿综合成本33元,商交各种税项及地勘费为总利润的25%,采矿回收率80%,压覆资源量估算为1020千吨)。

      20091024日,为了不影响高速公路的建设,承秦管理处与龙飞矿业经协商签订了《承德至秦皇岛高速公路承德项目矿产压覆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一、本项目为全封闭高速公路,起于承德市南互通终点为庙岭,并进入秦皇岛境内,全长92.104公里;二、乙方(龙飞矿业)同意本项目在各采区的路线方案:穿矿区路基及其安全角宽度范围内,即日起停止开采;三、因建设项目从矿区通过而产生的具体问题,甲方(承秦管理处)与乙方(龙飞矿业)可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在下一阶段具体协商。协议签订以后,承秦高速公路即从原告的一、二、三采区上通过,并直接压覆了原告的露天开采坑口和三采区的巷道口以及原告生产使用的龙源尾矿库。

      20091113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对《承德至秦皇岛高速公路承德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做出了评审意见书,对该《评估报告》予以确认。20091118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做出批复,要求建设单位处理好与矿业权人利益补偿关系,并按规定做好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五原告主张从未见到以上评估报告。201012月原告龙飞矿业委托秦皇岛董鸿翔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对压覆区内矿石储量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压覆资源储量为4730万吨,经济损失高达数亿元

      被告承秦管理处在协议签订后,没有向原告指定穿矿区路基及其安全角宽度范围,也未与龙飞矿业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具体协商相关压覆补偿事宜。其后,五原告通过各种方式向被告主张权利,并通过向政府写报告、向人大代表提议案、上访等方式要求被告解决压覆后相关事宜,宽城县人民政府也通过向承德市政府报告、向被告发函等方式要求尽快协调解决压覆原告矿权的历史遗留问题,但均未能得到解决。原告于2013年至2014年前后也曾组织生产,因被告认为采矿过程中影响高速安全而致函宽城县政府,宽城县政府对原告下达了《停产通知书》。原告准备另选开采地点开采矿石,被宽城县国土资源局以露天钩矿非法占地为由责令停止。同时因无尾矿库,各原告公司也因私自向下弯子尾矿库排放尾矿,被宽城县环境保护局责令停止排放。原告为了恢复生产,就该尾矿库的建设也曾多次报请验收,但一直因不能达到相关要求条件而未获验收批准。龙翔矿业共有两条生产线,2009年至2014年,其坚持一条生产线陆续生产,至2014年彻底停产。

      2012年高速公路通车后,各原告因不能生产而又得不到补偿,多次找县政府要求解决问题,县政府在找承德市交通局沟通未果的情况下,于2013917日垫付1500万元给付了原告龙源矿业,并明确是对高速东川互通连接线压矿的补偿。

      根据河北康龙德维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五原告因矿产压覆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的鉴定结论,原告损失情况为:

      1、原告龙飞矿业采矿权、探矿权投入627200元(按整体投入的10%计算);勘查投入129310元(按整体投入的10%计算);前期投入、设计等费用480260元(按整体投入的10%计算);土地征占费767730元;固定资产折旧(20091024日至2017116日)5291310元;协议停产时六个月人员工资补偿及管理人员工资387480元,计7683290元。选厂搬迁费用:房屋重建费1563410元;机械设备搬迁费781200元;计2344610元。总计10027900元;

      2、原告龙源矿业采矿权、探矿权投入29050元(按10%计算);勘查投入8500元(按整体投入的10%计算);前期投入、设计等费用7000元(按10%计算);土地征占费4345240元;固定资产折旧(20091024日至2017116日)21755400元;协议停产时六个月人员工资补偿及管理人员工资481010元,计26626200元。选厂搬迁费用:房屋重建费1661960元;机械设备搬迁费286720元;计1948680元。总计28574880元;

      3、原告龙翔矿业采矿权、探矿权投入1800元(按10%计算);勘查投入3000元(按10%计算);前期投入、设计等费用406820元(按10%计算);土地征占费14130860元;固定资产折旧(20149月至2017116日)13474520元;协议停产时六个月人员工资补偿及管理人员工资3701140元,计31718140元。选厂搬迁费用:房屋重建费12060100元;机械设备搬迁费3209650元;尾矿库重建36560310元;计51830060元。总计83548200元。

      4、原告龙泉矿业前期投入、设计等费用168700元(按10%计算);土地征占费9330元;固定资产折旧(20091024日至2017116日)8803540元;协议停产时六个月人员工资补偿及管理人员工资440930元,计9422500元。选厂搬迁费用:房屋重建费6804150元;机械设备搬迁费6396850元;尾矿库重建费用36519710元;计49720710元。总计59143210元。

      5、原告龙跃铁矿土地征占费130元;固定资产折旧(20091024日至2017116日)2308180元;协议停产时六个月人员工资补偿及管理人员工资420000元,计2728310元。选厂搬迁费用:房屋重建费2210420元;机械设备搬迁费465700元;计2676120元。总计5404430元。

      承德市交通局在争议的承秦高速公路建设前,其作为招标人于200712月发布了承秦高速承德工程招标公告,在20096月承秦高速奠基仪式上承德市交通局作为业主单位在河北,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方案中,明确资金由承德市交通局筹措。2015830日,承德市交通局作为协议甲方,交投集团作为协议乙方,签订了《承德至秦皇岛高速公路承德收费权益及剩余债务转让协议》,该协议将承秦高速公路的收费公路权益和剩余债务转让给了交投集团。

      承秦管理处是承德市交通局下属事业单位,在承秦高速承德征地拆迁实施办法中,承秦管理处为业主单位,其负责工程建设的管理、筹措建设资金,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交投集团成立于20137月,其主要负责省网高速公路的筹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所属高速公路的养护、通行费征收、服务设施管理、科技研发及智能交通建设,负责完成省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交付的其他工作。

      交投集团承德公司成立于20171月,注册资金为20000万元,主要负责承秦高速公路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及养护。其系交投集团的独资企业,至起诉时止注册资金尚未到位。

      2015830日,承德市交通局与交投集团签订的《承德至秦皇岛高速公路承德收费权益及剩余债务转让协议》中,承德市交通局作为协议甲方,交投集团为协议乙方,该协议2.1条约定转让标的:甲方转让承秦高速公路的收费公路权益和剩余债务。收费公路权益包括承秦高速公路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剩余债务为承秦高速公路建设期和运营期实际债务减除收费公路权益转让价格后的余额,2.2条约定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省政府批准收费年限为止。目前该协议亦在双方履行期间,交投集团受让了该段高速公路的债务。

      关于承秦高速管理处与交投集团承德公司关系问题,《承德至秦皇岛高速公路承德收费权益及剩余债务转让协议》明确承秦管理处现有运营管理人员实行整体划转,保留承德市批准的承秦管理处机构编制,因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保留原有编制和身份,甲方(承德市交通局)负责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承秦管理处划转人员与乙方(交投集团)针对承秦高速成立的子公司签订新的企业劳动用工合同。

      原告对资源损失部分已提交评估申请,现已就选定鉴定机构进行遴选程序,因该鉴定程序复杂,需要时间较长。

      201958日,承德市交通局又提出延期举证申请,鉴于早已超过举证期限,且被告一直在断断续续提供证据,拖延了案件的审理,因此审理法院对被告再延期举证的申请未予准许。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一、原、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二、承秦高速公路修建中,被告是否取得了关于压覆原告矿产资源的合法手续;三、原告停产与被告压覆原告矿产资源是否有必然联系,各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原告请求各被告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一、关于原、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问题。1、原告主体资格:龙飞矿业、龙源矿业、龙翔矿业、龙泉矿业、龙跃铁矿均是独立法人单位,原来各自有各自的采矿权,因历史及政策变化(资源整合等因素),至修建承秦高速时五原告共同使用同一采矿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共同持有一个采矿权证,但各有不同的选厂。龙源矿业、龙飞矿业、龙翔矿业三个公司共同使用龙源尾矿库排尾。因承秦高速公路的修建,压覆了采矿权范围内的五原告正在开采使用的露天开采坑口和采矿巷道出口,导致压覆区内无法开采矿石。同时,承秦高速公路压覆了龙源尾矿库,致使龙飞矿业、龙源矿业、龙翔矿业无法排尾,因上述原因导致各原告停产,各原告权利不同程度受到损害,因此各原告主体资格适格;2、被告主体资格:首先是承德市交通局的主体资格,承德市交通局是修建承秦高速公路对外明示的业主单位,无论在招标公告、对外宣传、签订合同、将高速公路权利债务转移等重大事项中,其都以业主的身份出现,虽然承秦高速公路承德段是由承德市政府负责修建,但不是所有的由承德市政府承担的工作都由市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其下面各个行政机关各负责不同的具体工作。承德时交通局作为市政府下属的行政机关,其职责就是代表市政府负责涉及承德市交通运输方面的一系列工作,其既能代表承德市政府作为业主单位修建承秦高速公路,也是代表政府行使权力的行政机构,同时也是代表政府承担责任的主体机构,因此其为适格的被告。其次是承秦管理处的主体资格,该管理处是承德市交通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承德市交通局为了便于对各条高速公路建设的管理,在修建各高速公路前期,均向承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申请,组建一个管理处,并赋予各个管理处的职责主要是负责项目审批、资金筹措、工程建设与管理、运营养护及路政管理、路产资源开发等具体事宜。承秦管理处也和其他高速管理处一样被承德市交通局授权为业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在承德市交通局授权范围内对承秦高速公路工作进行具体管理,既然承德市交通局赋予其相关职责,各原告主张其承担责任,并无不当。但是按照债权转让协议,承秦高速公路交由交投集团后,承秦管理处事实上已经整体转制到交投集团,目前只是保留编制,并无实际职责;再次是交投集团和交投集团承德公司的主体资格,交投集团是201310月成立的,系省政府授权投资机构,其主要负责省网高速公路筹资、建设、养护、通行费征收等业务,其成立时承秦高速公路已建成,原告主要是依据《承德至秦皇岛高速公路承德收费权益及剩余债务转让协议》而主张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该《协议》将承秦高速公路的收益权交给交投集团,同时也接受了偿还该高速公路修建时剩余债务的责任。交投集团承德公司是由交投集团独资成立的,至起诉时止,交投集团的注册资金尚未到位,其在承德市交通局的承秦管理处办公,与承秦管理处系一套人马,其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综上,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向各被告主张权利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各被告具备主体资格。

      二、关于承秦高速公路修建中是否取得了压覆原告矿产资源的合法手续,各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问题。原告主张被告在修建承秦高速公路时就压覆沿途矿产资源的问题上,没有向相关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报批,属于违法压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承德市交通局出示的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承德至秦皇岛高速公路承德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批复说明被告方已履行了报批手续,并得到了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复,被告压覆原告采矿权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侵权。原告关于被告属于违法压覆原告矿产资源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但被告实际压覆了原告的矿产资源,并造成实际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补偿责任。

      三、关于原告停产与被告压覆原告矿产资源是否有必然联系,各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补偿责任问题。各原告共同拥有原在龙飞矿业名下的采矿权(现已变更到龙源矿业名下),被告所修建的高速公路压覆了原告公司的一、二、三采区中部分区域的矿产资源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应得到保护。被告不但压覆了原告的矿权内采矿区域,还对采矿、选矿必须配备的尾矿库进行了压覆,导致原告采矿、排尾、选矿等生产均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了原告最后停产的后果。另外,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承德至秦皇岛高速公路承德项目矿产压覆协议书》中约定:(二)乙方(龙飞矿业)同意本项目在各采区的路线方案:穿矿区路基及其安全角宽度范围内,即日起停止开采;(三)因建设项目从矿区通过而产生的具体问题,甲方(承秦管理处)与乙方(龙飞矿业)可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在下一阶段具体协商。该协议签订后,被告就应及时告知原告安全角范围并与原告沟通协商补偿事宜,以便原告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生产或用补偿金重建尾矿库以便恢复生产,但被告自2009年修建高速至原告起诉时一直未告知不能采矿的范围,也未与原告积极协商补偿事宜,导致原告自行组织生产时被相关部门勒令停产,因此原告停产的主要原因是被告修建的高速公路压覆所致。被告承德市交通局、承秦管理处于20194月补交的证据旨在证明未压覆原告的矿产资源,也没有对原告的生产造成影响,但被告在前期自己提交的证据中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压覆采矿权范围坐标一览表、压覆协议、停产通知等均证明对原告矿产资源进行了压覆,且新提交的证据均为2008年形成,而2009年修建高速公路前后的证据与2008年的证据相互矛盾,且2009年后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条,因此审理法院对被告新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对被告承德市交通局、承秦管理处没有压覆原告矿产资源的观点不予支持。

      被告承德市交通局是对外公示的业主单位,尤其是承德市交通局以业主身份将承德至秦皇岛高速公路承德收费权益及剩余债务按照一定期限转让给交投集团,期限届满时承德市交通局收回相关权益,因此其必然应对修建高速公路过程中涉及的补偿问题承担责任。承秦管理处是承德市交通局委托专门负责处理承秦高速承德修建过程中的系列事宜的单位,包括对沿途拆迁、压覆的补偿及协议的签订,与原告签订的《承德至秦皇岛高速公路承德项目矿产压覆协议书》就是承秦管理处所签,虽然其与交投承德公司现在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只保留编制,但是其事业法人未取消,从法律关系上其也有履行该协议的义务。

      交投集团及交投承德公司是因与承德市交通局签署《承德至秦皇岛高速公路承德收费权益及剩余债务转让协议》而被请求承担赔偿责任。该协议明确约定转让标的:甲方转让承秦高速公路的收费公路权益和剩余债务。收费公路权益包括承秦高速公路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剩余债务为承秦高速公路建设期和运营期实际债务减除收费公路权益转让价格后的余额,原告主张的债权确系被告承德市交通局在修建该条高速公路时的实际债务,但交投集团及交投集团承德公司并未接受全部债务,原告又未能举证证明交投集团及承德公司在其受让的债务中包括该笔债务,因此,原告关于交投集团及交投集团承德公司也应对争议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张审理法院不能支持。

      四、关于各被告应补偿范围、补偿数额的依据问题。原告对该部分的诉讼请求共四项:1、请求四被告赔偿承秦高速公路压覆原告矿权的矿产资源损失(以实际评估的损失数额为准);2、请求四被告赔偿原告勘查投入、应缴的采矿权价款、已建的开采设备设施(含配套电力设施等)投入、尾矿库、选厂、排土场、道路建设投入、征占地投入,及搬迁相应设备设施、尾矿库、选厂、排土场等经济损失等合计182670000元(最终以实际评估的损失数额为准);3、请求判令四被告按本行政区域前六个月人均工资标准补偿原告实有职工人数的六个月工资、以及按照拆迁时前六个月原告公司的平均利润标准给予原告六个月的搬迁停业补偿(最终以实际评估的损失数额为准);4、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和其他诉讼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关于压覆原告矿权的矿产资源损失问题,原告已提出鉴定申请,审理法院已就选定鉴定机构进行遴选程序,但因对该损失的鉴定程序繁琐,至今尚未能进入正式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中一部分事实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审理法院对原告勘查投入、已缴的采矿权价款、已建的开采设备设施(含配套电力设施等)投入、尾矿库、选厂、排土场、道路建设投入、征占地投入等损失已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且鉴定机构已出具鉴定报告,因此对该部分先行判决,矿产资源损失待评估结果出来后再行判决。

      关于原告勘查投入、已缴的采矿权价款、已建的开采设备设施(含配套电力设施等)投入、尾矿库、选厂、排土场、道路建设投入、征占地投入等损失,均系原告为采矿、选矿生产的直接投入,因高速公路压覆矿区而导致不能生产,这些投入的损失客观存在。因原场地不能生产,尾矿库不能使用,原告如继续组织生产就需对投入的采、选设备进行搬迁、重建尾矿库、排土场等设施,这些投入也会形成损失,被告对这些损失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鉴定机构对采矿权、探矿权投入、勘查投入、前期投入、设计投入等项均按整体投入的10%计算得出的评估结果,对投入的设备设施按停产时间计算的折旧,对搬迁损失计算了房屋重建及设备搬迁、尾矿库重建的损失。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程序及计算方式无异议,但原告主张采矿权、探矿权投入、勘查投入、前期投入、设计投入等项均按整体投入的10%计算不符合事实,认为企业不能生产后,造成的投入损失是100%,因此应按100%计算。审理法院认为,虽然高速压覆对原告生产的影响大于10%,但前期投入系针对整个采矿过程的投资,原告的矿山在修建高速公路前已经进行多年的生产,在该纠纷解决后,经过协调亦不一定永远不能生产,所以原告主张由被告对其投入100%赔偿的观点审理法院不予支持,对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审理法院予以采信。

      结合实际压覆情况,龙源、龙飞、龙翔公司的选厂均在距高速公路一千米之内,且三个选厂的主采区如以高速公路中心线左右1000米的距离计算,则三个主采区不能采矿范围会大大加大。而龙泉矿业的选厂距高速公路较远,且有自己的尾矿库,因此高速公路的修建对龙泉矿业选厂的生产不会造成大的影响,如有影响则是因一、二、三采区不能采矿造成的选矿矿石不足的损失,因此对原告龙泉矿业除资源损失外的财产损失赔偿主张审理法院不予支持。龙跃铁矿成立于2010年,其选厂系在高速公路开始建设后建成,且距高速公路较远,其明知已修建高速公路还投入建设选厂,属于自己对投入损失的漠视,因此对龙跃铁矿的财产损失请求审理法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设备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土地征占费只计算到2017116日,对以后的损失未进行计算的问题,因以上损失系鉴定机构所做鉴定结果,系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做出。其根据审理法院委托时间确定基准日后作出各项损失数额,也无法预料到这种停产现状的结束时间。审理法院审理案件法官不具备鉴定损失的专业知识,无法对鉴定结论后的损失数额做出认定,因此只能参照鉴定结论进行判决,如果原告坚持对鉴定后的损失主张权利,可另行处理。

      关于搬迁前六个月利润损失问题,原告认为应按修建高速公路停产时往前推六个月计算利润损失,鉴定机构认为因至委托评估时止尚未进行搬迁,因此目前不能确认六个月停产损失,审理法院认为评估机构的观点符合原告申请及审理法院委托鉴定原意,因至今未确定搬迁,所以搬迁利润损失无法计算。

      关于补偿数额问题,根据鉴定机构评估结果:1、原告龙飞矿业前期投入和选厂搬迁费用损失总计10027900元;2、原告龙源矿业前期投入和选厂搬迁费用损失总计28574880元;3、原告龙翔矿业前期投入和选厂搬迁、尾矿库重建的费用损失总计83548200元,总计损失122150980元。

      关于宽城县政府于2013917日垫付1500万元给付原告龙源矿业的事实,因县政府明确该补偿款是对高速东川互通连接线压覆矿产的补偿,可在本案资源损失部分一并处理。

      关于被告承德市交通局根据原告在2014年耗电情况提出原告并未因修建高速停产问题,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并未否认在修建高速后仍多次组织生产,但均系私自进行生产,其也多次被承秦管理处发现并被勒令停止生产。各原告还曾另辟采矿点,被国土部门以高速两侧非法生产、非法占地等理由勒令停产。因无尾矿库,原告也曾多次申请重建尾矿库均未获批准,因私下排尾被环保部门处罚并被勒令停产,龙翔矿业于2009年至2014年,用一条生产线陆续坚持生产,也会产生耗电事实。因此在修建高速后原告仍存在耗电事实不能证明其正常生产,也不能以此推断被告修建高速公路未造成原告的停产结果。

      综上所述,被告与原告签订矿权压覆协议以后,不但未按压覆矿权流程及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而且推延至今不与原告协商补偿问题,导致原告的损失持续扩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承德市交通运输局、河北承德承秦高速公路管理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宽城龙飞矿业有限公司勘查、资产、停产停业损失10027900元,宽城龙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勘查、资产、停产停业损失28574880元,宽城龙翔矿业有限公司勘查、资产、停产停业损失83548200元。

      二、驳回原告宽城龙跃铁矿对勘查、资产、停产停业损失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宽城龙泉矿业有限公司勘查、资产、停产停业损失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宽城龙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宽城龙飞矿业有限公司、宽城龙翔矿业有限公司对勘查、资产、停产停业损失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