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衡矿业律师网

股权转让

首页 > 股权转让 > 正文

矿业公司股权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的特别程序

2022-11-01 11:23:56
除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外,矿业公司股权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还需履行以下程序:
1、目标矿业公司内部审议
目标矿业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矿业企业的股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股权的矿业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
论通过。
2、主管部门批准或决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股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3、清产核资
矿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4、资产评估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5、受让方的征集和股权交易
转让方应当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股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股权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股权的,应当按照《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股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在股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肘,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6、签署股权转让合同
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2)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股权的基本情况;
(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5)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6)股权交割事项;
(7)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9)违约责任;
(10)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11)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转让企业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7、受让方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的价款
8、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股权登记手续。
转让企业国有股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