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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2022-10-23 09:08:43
      一、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罪名释义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方,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犯罪成立条件
       1、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能构成本罪。
       2、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有徇私的动机。“徇私”可理解为“徇个人私情、私利”。
       3、本罪的客观方面
       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③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四十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二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加重处罚事由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可作如下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八十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四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六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六、重特大案件标准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高检发〔2001〕13号),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重大案件标准为:(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特大案件标准为:(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三十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九十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五十亩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十亩以上,其他耕地二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七、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本罪设置了两个量刑幅度。犯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