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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

2022-10-28 10:02:14
       一、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罪名释义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犯罪成立条件
     1、本罪的主体
     构成本罪的主体特殊主体,即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员,以及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管理部门中,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人员。
     另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中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人员,构成本罪的主体。
     2、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是过失,故意不能构成本罪。
     3、本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
     4、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三个要素:一是行为人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二是发生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出现了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结果;三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结果,与行为人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发生,是由行为人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所引起的。上述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少任何一个要素,均不构成本罪。
     四、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
     3、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
     4、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根据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①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②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③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④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⑤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⑥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⑦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⑧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五、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