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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

2022-10-29 16:25:48
     一、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罪名释义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森林采伐方式和数量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和森林再生产问题。要确保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必须有计划地采伐利用,以保证森林的消耗量不超过生长量。因此,为了防止和制止滥伐林木的情况,必须采取限额采伐的原则和核发采伐许可证制度。
     三、犯罪成立条件
     1、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农民滥伐自留山或者自己承包经营的责任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通过活林木转让取得林木所有权后采伐、受雇于他人擅自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造成滥伐的,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国有、集体林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滥伐本单位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也可成为本罪的单位犯罪主体。
     2、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后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
     3、本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
     4、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对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森林采伐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
     1、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极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一贯滥伐或屡教不改的。
     4、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如滥伐珍稀树木等。
     如果滥伐林木未达到数量较大的,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森林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
     四、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犯滥伐林木最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