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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采矿罪

2022-10-30 11:54:49

     一、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罪名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是关于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违反矿产资源法及有关规定,采易弃难,采富弃贫,严重违反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的指标进行采矿的行为。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一旦被破坏,几乎是难以补救的。有些矿种在世界范围内都是稀有矿种,如铌、钽、铍一旦被破坏,对人类的财富都是一项损失;还有些矿种虽然不是稀有的矿种,比如煤、石油,但过度的破坏性的开采也会造成矿产资源的破坏和损耗。因此,本款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犯罪成立要件
     1、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既可以是个体开采者,也可以是矿山企业及其主管人或其他责任人。《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足处切。对月了中立的不可盆,以单位的各义实施的破坏性开采的犯罪行为,单位承担相应的罚金刑。”
     2、本罪的主观方面
     关于本罪的主观方面,学界认识不一,有人认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至于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则未言明;有人认为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间接故意;还有人认为“至于过失能否构成本罪,学术界尚存在争论,但多数学者持否定意见”。一般认为,行为人犯本罪,其主观心理一般表现为间接故意,但从理论上讲,直接故意和过失也不是不可能构成本罪,只不过实践中这种情况极少发生。
     3、本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国家保护矿产的管理制度要求开采矿产资源不但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而且开采人要使用合理、科学的方法进行开采,以求矿产资源利用价值的最大化。行为人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正是对这种管理制度的破坏。
     4、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具体如下:
     ①必须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这里所说的“矿产资源法”是广义的,是指包括《矿产资源法》在内的一系列矿产资源保护与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②采取破坏性的方法开采矿产资源。这一行为方法是构成本罪的一个必要条件。所谓“采取破坏性的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违反开采回收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的指标进行采矿的行为,如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厚弃薄等等。
     ③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这是构成本罪必不可少的结果性要件。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行为状态上,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行为分为行为犯和结果犯。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污染和破坏的行为,不管是否造成现实的危害后果,也不管是否使侵害的对象处于某种危险之中即可构成犯罪。结果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并实际造成环境被污染或破坏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实际损害的结果,才被视为犯罪的情形。我国的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大多以结果犯为处罚对象。本罚也以结果犯为处罚对象。
     本罪采用因果关系论,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与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是,何谓“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法律未作明确的规定。有的认为,所谓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是指由于行为人的破坏性开采,使矿区内尚未开采的矿产资源无法继续开采,或者对以后的开采工作造成了严重障碍,以及严重影响以后开采的矿产品的产量、质量等。有的认为,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这主要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面积很大的,致使某一区域的重要矿产资源迅速丧失开采价值的,致使珍贵稀有的矿产资源损失严重的等等。有的认为,这里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是指使矿体、矿脉受到严重损坏,严重影响了国家的整体开采计划等。
     四、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因破坏性开采而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才构成犯罪;仅有破坏性开采行为,但尚未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或者虽有破坏性结果的发生但尚不严重的,均不能认定犯罪。对于这种情况,只能按一般违法处理。
     五、本罪与非法采矿罪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在于:
     1、主体特征不同
     非法采矿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没有取得相关矿产开采的主体资格;而破坏性采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已取得相关矿产采矿的主体资格。
     2、行为特征不同
     非法采矿罪在行为特征上表现为非法采矿,但其手段不一定是破坏性的;破坏性采矿罪在行为特征上表现为使用破坏性方法采矿。
     3、定罪标准不同
     非法采矿罪的成罪标准是未取得采矿许可,非法采矿的行为。
     非法采矿的行为主要是:
     ①无证采矿,即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具体是指: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石的;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可矿种除外);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另外,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也属于无证采矿。
     ②越界采矿,即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③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可矿种。
而破坏性采矿罪是指,“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取得了采矿许可,但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④量刑档次不同
     非法采矿罪有两个量刑档次: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破坏性采矿罪只有一个量刑档次,即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可见,破坏性采矿罪的法定最高刑略低于非法采矿罪。
     六、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自然人犯破坏性采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单位犯犯破坏性采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