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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

2022-10-30 21:10:29
    一、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罪名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是关于非法采矿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是指未取得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采矿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由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一种特许许可证。没有采矿许可证无权开采矿产资源。“国家规划矿区”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民经济建设长期的需要和资源分布情况,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确定列入国家矿产资源开发长期或中期规划的矿区以及作为老矿区后务资源基地的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经济价值重大或经济效益很高,对国家经济建设的全局性、战略性有重要影响的矿区。“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黄金、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其中,钨、锡、锑、离子型稀土是我国的优质矿产,在世界上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近年来对这些矿产资源乱采滥挖现象很严重,因此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国务院决定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以加强保护。
     本款对违反矿产资源法,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规定了三种情况:(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是指由于不合理的开采方法造成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下降,本来可以利用的共生矿、伴生矿和尾矿遭到破坏等情形。依照本矿规定,有以上三种行为之一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是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面积大,致使重要矿产资源几平完全不能开采以及造成珍贵稀有的矿产资源破坏的情况。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犯罪成立条件
     1、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但单位中的自然人一般限于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包括国有、集体或乡镇矿山企业中作出非法采矿决策的领导人员和主要执行人员以及聚众非法采矿的煽动、组织、指挥人员和个体采矿人员。
     2、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这种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非法采矿行为会造成矿产资源的破坏而故意为之,通常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3、本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本罪的对象是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蕴于地壳之中的,能为人们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矿物质的总称。其中包括各种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
     4、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非法采矿,即无证开采,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和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可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四、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非法采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叁佰四十六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