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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533号建议的答复

2022-10-31 17:12:28
                                                                        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051号                   
丁士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中国土主管部门的法律追责及赔偿体系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653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始于1953年,是一项历史久远的管理制度,60余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储量管理的定位与作用也在不断变化。1986年,《 矿产资源法 》规定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可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1999年,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储量审批制度改为储量评审认定制度。2002年,《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2〕24号)取消了“矿产勘探报告审批”作为行政审批事项。2003年,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储量评审认定制度改为储量评审备案制度。2015年,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时,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储量登记核准”纳入原国土资源部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具有行政确认性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减轻矿业权人负担,进一步将政府管理行为与企业经营决策相分离,我部印发了《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明确了储量管理改革的方向,随后又印发了《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0〕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定位及范围,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申请人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作为国家管理矿产资源重要依据的行政行为”。对于矿产资源储量方面的市场需求,在7号文中明确“积极培育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市场服务体系,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需要”。 
  二、地质勘查工作的本质是由未知到已知、由表及里、由浅入深、不断深化认识的过程,资源储量本质上是通过有限样本对整体进行估算的结果,数据本身存有一定的可信度范围,随着勘查工作的开展认识的提高,估算的结果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由于勘查周期长、技术要求高、勘查对象具有地下隐蔽性等特点,个别勘查报告确实存在造假或不实现象。管理实践中,由于勘查工作已结束,对一些涉及实物工作量的资料疑点很难追溯验证,调查取证成本高昂,十分困难。技术审查时对于一些明显与地质规律不符的问题,可作为疑点提出,但受制于当前技术手段,往往无法对疑点做出明确的认定结论。目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实质内容是在矿业权人提交的资料真实性承诺的基础上,按照标准规范对估算资源储量的数量、质量、空间位置及开采技术条件等的控制和研究程度,是否客观、规范、合理的审查过程。 
  三、为最大可能保障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结果真实可靠,我部已从以下方面推动工作,一是对于政府评审备案的范围,26号文中提出“首次申请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大型,非油气矿产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和油气矿产探明地质储量变化量达到大型,以及评审备案过程中存疑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现场核查,并形成现场核查报告”,随后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明确了现场核查的具体内容;二是为加强地勘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部已形成《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了意见;三是对于矿产资源储量方面的市场需求,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已就“积极培育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市场服务体系”方面开展了相关的研究工作,特别是与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国际标准委员会(CRIRSCO)积极接触,借鉴胜任人制度等国际经验,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市场自律管理制度。 
  四、近期我部正积极推动矿产资源管理领域的各项改革,目前已陆续出台了7号文、26号文等多个制度文件,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仍然滞后。下一步在推进《 矿产资源法 》修订及制定配套法规过程中,我部将继续认真研究您的意见建议,从健全法律法规的高度,研究制定报告造假惩诫制度和行政机关追责问责机制,不断巩固深化我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改革。   
    您的意见建议源于多年管理实践和专业技术把握,十分中肯,对我们举一反三认真梳理、聚焦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等都起到了重要的参考和推动作用。希望您继续关注和推动我国的矿产资源储量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可随时向我们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010)66558284 
                                      自然资源部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