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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存续期限届满后其上是否设立抵押应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2022-11-04 18:09:42

     【司法观点】
       采矿权为用益物权,采矿权人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采矿权在一定期限内存续,采矿权许可期限届满,延续审批登记完成之前的期间内,原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并不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原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享有财产性权益,该权益具有财产价值,但并非采矿权。抵押合同中如果约定了以特定期限内的采矿权设立抵押,则超出这一期限的采矿权或财产性权益是否设立抵押,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了实现债权时,债权人有权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了实现债权时,债权人有权先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上述约定并不矛盾,也不会导致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实现约定不明确。债权人实现债权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司法观点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与贵阳金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冯某某等担保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971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一、根据《物权法》第117条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采矿权为用益物权,采矿权人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采矿权在一定期限内存续,而本案所涉采矿权许可期限至2015年3月到期,虽然金昌精密铸造公司已经就该采矿权申请延续,但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批准,在延续审批登记完成之前,金昌精密铸造公司不得从事任何采矿活动。故在此期间,金昌精密铸造公司就罗甸县凤亭乡仁矿铁矿矿产资源并不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最终审批同意上述采矿权延续申请,则金昌精密铸造公司可以继续享有对罗甸县凤亭乡仁矿铁矿矿产资源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故金昌精密铸造公司目前对罗甸县凤亭乡仁矿铁矿矿产资源享有财产性权益,该权益具有财产价值,但并非采矿权。
       二、本案中,“采矿权许可有效期限2005年3月至2015年3月止”,浦发银行贵阳分行与金昌精密铸造公司明确约定了是以这一期限内的采矿权设立抵押。超出这一期限的采矿权或财产性权益是否设立抵押,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且本案所涉《采矿权最高额抵押合同》履行期间长于该采矿权存续期间,双方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抵押人承诺将维持所抵押采矿权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始终有效,并在采矿许可证到期之前的半年前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及按规定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办妥采矿权的该等延期手续”,故浦发银行贵阳分行已经预见到合同履行期间内相关采矿权许可到期,无法对案涉采矿权行使抵押权的情况。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所涉采矿权上设立的抵押权已消灭并无不当,浦发银行贵阳分行关于其对罗甸县凤亭乡仁矿铁矿采矿权享有抵押权,有权以上述权利优先受偿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