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2022-11-02 15:39:50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第十条的规定,为减轻矿业权人负担,缩减矿产资源储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以下几种情况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1、探矿权转采矿权;
2、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
3、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
4、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
5、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评审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