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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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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特点是什么?

2020-11-09 18:41:39
  矿产资源是指经过漫长的地质年代,由诸种地质作用形成的赋存在地壳内部或者地壳表面的呈固体、液体和气体状态存在的富集物。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原地质矿产部于1993年1月20日答复河北省地质矿产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如何解释的请示》的函中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5条中‘矿产资源’的含义与自然科学中‘矿产资源’的含义基本一致,即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在当前和将来的技术条件下,具有开发利用价值,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经过采掘或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为矿产品。”可见,将一种自然资源定义为矿产资源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必须由地质作用形成的;二是必须在当前的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可以被人们开发利用。
  相对于其他自然资源而言,矿产资源具有以下特点:
 (1)矿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矿产资源是一种耗竭性的自然资源,与森林、草原、地表水等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不同,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矿产资源都是地质历史时期某个时代特有的产物,往往是在经历了数千万年乃至上亿年的地质作用之后才形成的,人类社会的历史与这个过程相比显得十分短暂,难以再现矿产资源的生成条件并重复其形成过程。由于矿产资源是地球演化过程中地质作用的产物,而地球的演化具有一定的方向性和阶段性,某一类型的矿床往往集中生成于一定的地质历史时期。地质作用的过程非常缓慢,与其他自然资源不同,矿产资源的生成需要上百万年、千万年甚至上亿年的时间,相对于短暂的人类历史,可以说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
 (2)矿产资源赋存空间和赋存状态的不可选择性。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在其再生过程中,可以人为地选择空间和形式。而矿产资源的分布取决于特定的地质构造条件,不受国界、国家内部行政区划所限定,完全是自然形成的,不具有选择性,其赋存空间可以在地表,也可以在地下,可以在山野,也可以在河流、湖泊、海洋、林地和草原。就矿产资源的赋存状态来讲,其可以是固态,也可以是气态或液态。
 (3)矿产资源赋存情况的复杂性和开发利用的极大风险性。矿产资源赋存情况表现在矿体形状复杂,矿石组分变化大,品位分布不均匀,既有成分比较单一的矿床,也有共生或者伴生有多种组分的复杂矿床。因此,寻找、发现、评价和开采矿产资源都带有很强的探索性和极大的风险性。矿产资源不能直接利用。矿产资源埋藏于地壳之中,需要利用一定的技术手段进行勘探开发才能加以使用并发挥其经济效益。
 (4)矿产资源范围的广泛性和储量的有限性。矿产资源的范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由于人类利用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过去被认为是没用的废物,现在已进人矿产资源的行列。例如,20世纪40年代以前,铀、钽、稀土等矿产都被当成废物,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它们已经成为重要的矿产。由于人类对自然的认识是无止境的,因此作为矿产资源概念所涉及的范围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人类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可以被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种类越来越多,利用水平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的范围也会随之变化。除地热资源外,其他矿产资源在地壳中的总量都是有限的,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目前所探査到的各种矿产资源的储量虽然不是其在地壳中的总量,并且,随着地质勘探进一步深入和新理论的产生,可能会使原来的认识发生变化;但是,矿产资源由其生成特点所决定的有限性毋庸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