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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包括地下热水和矿泉水吗?

2020-11-09 18:33:07
 原地质矿产部于1992年7月14日对映西省地质矿产局《关于地热资源按矿产资源管理的复函》(地发147号)指出,地热资源是单一属性的矿产资源,不同于双重属性的地下淡水。地热资源是矿产资源的一种,分类上属能源矿产类。地下淡水则既是矿产资源,又是水资源,具有双重属性。地热资源和地下淡水在温度、物质组分、成因等方面有很大区别,地热资源的开发对象是热能。以热水形式存在的地热资源,只是地热资源的一种,而水只是热能的载体。因此,地热资源应由矿产资源法调整,地下淡水则由矿产资源法和水法共同调整。 
  原地质矿产部于1994年8月9日对安徽省地质矿产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4条作进一步解释的请示》的复函(地函192号)中再次强调指出,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5条规定,对《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4条中的“地下水资源”仅指该细则附件所列的“地下水”这一矿种而言,不包括地下热水(地热资源的一种)、矿泉水的理解是完全正确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均是国务院行政法规。这两部法规在其附件和附录中均很明确地将地热(含地下热水)、矿泉水列为并列矿种,与地下水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因此《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4条中的“地下水资源”仅指上述两部行政法规附件和附录中所列的“地下水”,不包括地下热水、矿泉水。故开采地下热水、矿泉水只适用《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