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衡矿业律师网
首 页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矿产资源
探矿权
采矿权
矿业权登记
矿业权出让
矿业权转让
矿业权抵押
矿业权出租
压覆矿权
股权转让
涉矿犯罪
法律法规
典型案例
储量管理
矿业权评估
矿业税费
矿山安全
公司合分
矿业开采
探矿权
首页
>
探矿权
> 正文
在矿产资源勘查中对供伴生矿应当如何处理?
2021-08-05 22:05:57
《矿产资源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未作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不予批准。但是,国务院计划部门另有规定的矿床勘探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