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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对探矿权的年度检查包括哪些内容?

2021-08-05 22:07:24
根据《矿产资源勘査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勘査投人、勘査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査”。勘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探矿权年度检查是各级矿业权管理机关管理探矿权的重要手段之一。登记管理机关对探矿权的年度检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是否持有合法的勘许可证;是否按照勘査设计和规定的时间进行施工;有无占地盘“圈而不探”或持勘査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勘区块范围进行勘査工作、非法转让探矿权、以承包方式转让探矿权等行为;是否有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是否有不按期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是否有未完成最低勘査投,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等有关情况。对探矿权人不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勘查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或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