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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探矿权注销和登记管理机关吊销探矿权的区别是什么?

2021-08-06 09:48:35
申请探矿权注销和登记管理机关吊销探矿权都是导致探矿权终止的形式。但是,因注销查许可证而终止探矿权和因吊销勘查许可证而终止探矿权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探矿权终止形式。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法律本质不同。注销勘查许可证是探矿权人因合法的事由放弃探矿权,是探矿权人放弃探矿权时应当履行的一种义务。吊销勘查许可证是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因探矿权人的违法行为而实施的限制或者剥夺探矿权人行为能力的行政处罚,是探矿权人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
(2)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探矿权注销因探矿权人的申请而产生,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探矿权自然终止。探矿权被吊销,是因为探矿权人基于违法行为而招致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的有关程序。
(3)终止日期不同。探矿权因注销查许可证而终止的,注销登记申请获得批准的日期为探扩权终止日期。探矿权因吊销劫查许可证而终止的,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目为探矿权终止日期。
(4)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探矿权注销的法律后果是,在一定的期限内,原探矿权人不得再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自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经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探矿权被吊销的法律后果是,在较长一些的期限内,原探矿权人不得再中请新的探矿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探矿权人被吊销勘许可证的,自勘査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