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衡矿业律师网

探矿权

首页 > 探矿权 > 正文

探矿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

2021-08-06 09:50:25
根据《矿产资源勘査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人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人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1)勘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是探矿权合法存续的期间,一旦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届满探矿权自然终止。届满日期为终止日期。探矿权延续期为探矿权的有效期,探矿权保留期视为探矿权有效期,因此,探矿权有效期或者保留期届满的,应当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终止探矿权。
(2)申请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在勘査过程中发现了可供开采的矿体,需要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手续,取得采矿权后,原勘许可证已成为不必要,应当注销原勘査许可证,终止探矿权。
(3)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因故未能完成预期的勘查设计,需要提前结束勘查工作的,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填写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并说明理由,由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决定是否同意注销勘查许可证。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矿权人因勘查工作全部完成,可以申请勘查许可证注销,该情形也属于因故需要撤销勘査项目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