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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关闭矿山的审批手续?

2022-09-30 22:24:58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
     2、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规定,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的实施机关由国土资源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下放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
     3、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