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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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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拒绝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应当受到什么处罚?

2022-09-30 22:27:30
    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应当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采矿权人的权利就是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获得经济利益;同时,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并不得弄虚作假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该履行的义务,即构成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采矿权人有如实报告以下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的义务: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2、环境保护情况;
     3、其他法定义务。如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等。如采矿权人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反映的情况与实际不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矿行政主管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拒不履行前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其采矿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