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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时应审查哪些内容?

2022-09-30 22:30:29
     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法规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注销审查。关闭矿山,应审查其是否充分地开采了矿产资源,以防止采矿权人为了牟取暴利,采富弃贫而浪费矿产资源。还要审查矿山关闭地质报告。
     2、土地复垦的审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对采矿权人承诺的对土地复垦情况和矿广山环境治理的义务是否履行进行审查。众所周知,经过开采活动的土地大都会失去其原有的经济作用,那么,采矿权人在结束或完成开采活动以后应负责使原有的采矿权范围内的土地恢复其使用价值和规定的状态,这是法律规定采矿权人应尽的义务之一。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都是国家的自然资源,对二者的价值都应当充分利用,不可偏废任何一方。因利用了矿产资源而造成土地资源的破坏,同样不符合国家的资源政策。
     3、消除安全隐患的审查。矿山开采结束后会留有废旧的矿井、坑道,这些废旧的井巷、坑道、硐室隐藏在地下,不易被发现,而且又已经被采空,很容易造成积水塌方、瓦斯聚集等隐患。为了保证人们生产、生活的安全,采矿权人在开采之后有义务消除这些安全隐患。对于已经充分开采,今后不会再利用的废弃矿井、坑道,应当提供详细的井上井下对照图件或将其封闭、充填;于今后有待于进一步开发时再次利用的矿井,虽然不能进行充填,也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免发生危险。经过上述审查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给矿山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