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交哪些资料?
2022-10-01 09:55:06
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采矿权登记前,应先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但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的采矿权申请人,可以不经过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程序,直接申请采矿权。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申请矿区范围应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资料包括: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①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②地质工作概况;
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④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采矿许可证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报告和矿区范围图;
(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资金来源证明;
(六)探矿权属证明材料。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具体实施法律、法规和政策过程中,一般要求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时,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附电子报盘1份);
3、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附电子文档1份);
5、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图、地质剖面图(图件电子文件1份);
6、矿区探矿权证明材料;
7、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批复文件;
8、开办煤炭矿山企业需提交省级煤炭主管部门的办矿批准文件;·
9、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