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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2022-10-02 13:03: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可不受投人采矿生产满1年的限制。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欲转让其采矿权时,必须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按照矿山设计和生产规模进行采矿生产满12个月,否则其采矿权转让申请,审批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采矿权属无争议。欲转让的采矿权必须是无争议的完全的采矿权。采矿权是对特定矿产资源享有开采并收益的独占性、排他性权利,如果采矿权主体不明确,归属尚存争议,此类采矿权则不允许转让。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家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是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采矿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采矿权申请人条件。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矿业权申请人应是出资人或由出资人设立的法人,采矿权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个体采矿的应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成为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
     5、采矿权人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由采矿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采矿权评估。
     6、国务院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转让采矿权还必须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