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衡矿业律师网

矿业权抵押

首页 > 矿业权抵押 > 正文

什么是矿业权抵押?

2022-10-31 13:34: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西站》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该规定,可以确定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禁止采矿权抵押的。
      2000年11月1日,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以矿业权作为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该暂行规定首次明确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属于财产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并肯定了矿业权设定抵押的合法性。
因此,所谓矿业权的抵押,是指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2014年7月16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89号)。该通知全文如下: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财产权人依法行使抵押权,现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55条规定。因此,自2014年7月16日起矿业权抵押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