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应当审查拟抵押的矿业权是否合法有效存续及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2022-10-03 10:20:34
矿业权是一种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设立的用益物权,作为行政许可证的探矿权证(勘查许可证)或采可矿权证被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则作为用益物权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亦将随之消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矿业权人可能被吊销许可证的情形主要有:
1、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2、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
3、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经责令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4、探矿权人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未改正,且情节严重的;
5、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且情节严重的;
6、不按期缴纳矿业权使用费,被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不缴纳的;7、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情节严重的;
8、不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9、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10、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且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但拒不执行的;
11、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且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12、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人生产,且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后仍拒不停止生产的;
13、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被地质资料接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在矿业权人因发生上述情形被吊销许可证后,矿业权的抵押权人将丧失优先受偿权。
此外,拟设定抵押的矿业权是否存在已经出租、合作勘查、开采、被法院查封、冻结的情况,债权人在接受矿业权抵押之前也需要调查清楚。